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规定。
电子商务作为全新的商业领域,正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经验,参考国外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可知,电子商务的发展创新在经济发展、产业转型、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其跨地域的特点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开放型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电子商务的创新,有利于增强电子商务主体的活力和市场吸引力,是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因此,国家应当为电子商务的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故将国家鼓励创新规定为《电子商务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是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的必要条件。目前,除了B2C(Business-to-Customer)的网络零售业模式、B2B(Business-to-Business)的企业商务交易模式、C2C(Customer-to-Customer)的消费者直接交易模式,还出现了将线下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形成产业链的O2O(Online-Offline)模式、根据消费者自身需求定制产品和价格的C2B(Customer-to-Business)模式、以及个人对个人的P2P(peer-to-peer)模式等众多电子商务商业模式。此外,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电子商务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为电子商务创造了丰富的应用场景,进一步催生电子商务的新业态和推动商业模式的创新,比如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新业态的发展,又如部分跨境电商物流服务企业,创新仓储物流模式,推出公共海外仓,成功解决了当前跨境电商B2C的物流问题,使得汽车配件等大体积商品的B2C出口成为可能。
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是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推进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任缺失问题,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为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提供信心和支持。因此,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建设是《电子商务法》关注的重点之一。比如,关于于电子商务活动整体流程的诚信建设,本法第10条规定的主体登记制度、第39条规定的保障消费者行使评价权是落实电商务经营者责任承担、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制度原点;关于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共建共享机制,除了行政机关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70条还规定了国家支持信用评价机构为社会提供信用评价服务,拓展了信用评价的主体和方式。就电子商务活动的信用监督而言,本法第15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与信息披露义务、第86条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的规定是实现电子商务活动有效的信用监督的基础和前提。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的创新,一方面要通过政策支持,鼓励创新电子商务的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另一方面也要尽量给予电子商务自由发展的空间,为电子商务的创新破除制度障碍,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尽量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电子商务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实现适度监管与鼓励创新的有机结合,为电子商务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