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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押金退还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押金退还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在现实交易中,押金起到重要的担保作用,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广为运用。随着共享经济的崛起和流行,押金逐步成为电子商务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手段。以共享单车为例,注册用户可能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若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有车辆的损害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赔偿金等便从押金中扣除。用户退出时,经过相应的程序,可以申请退还押金。虽然共享经济中收取押金的问题一直陷入是否为非法集资的争论,但需要指出的是,信用的保障是共享经济能够运行的基础,收取押金这个行为本身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法律不应该有太多的干预。

然而,在现实中,很多经营者借押金之名,行集资之实,挪用用户押金,导致用户要求返还时缺乏返还能力。譬如,2018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报道,消费者反映向商家申请退还押金,而酷骑单车押金迟迟不退还。不仅如此,很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出于经营策略的考量,会增添用户押金返还的条件,限制用户押金返还的申请。因此,《电子商务法》在此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押金的退还义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基于双方的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才可以向用户收取押金。同时,收取押金时,应当尽到以下义务:

1.明示押金退还的程序。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明示退还押金的程序,即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的条件和步骤。消费者需要知悉退还的具体程序以及退还程序的复杂程度,便于其考虑是否做出缴纳押金继续交易的决定。

2.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即押金以何种形式交付消费者。这使得消费者能够判断押金是否已退还、何时已退还,方便其安排自己的经济生活。

3.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经营者必须明示押金退还的程序和条件是对押金退还的程序要求,至于押金退还的具体条件本条亦有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出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对押金的退还设置各种不合理的条件,如在手机上缴纳的押金却要求消费者到线下的实体店收取押金,此种条件即为不合理的条件。但现实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合理与否的标准较难定义。一般而言,违反交易习惯、交付押金和退还押金条件不对等都可以被认定为不合理。

同时,本条亦规定,在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时,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消费者提出申请,若该申请和情形符合押金退还的条件,则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裁量,应当直接退还押金。但本条亦有疑问,何为及时在法条中并没有解答,按法条目的,“及时”应当理解为在技术上能达到的最快的时间内退还,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退还的时间。

相关原理
押金的法律性质

(一)概念

押金,通常又称为抵押金、担保金等,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特定数额金钱的得丧与债务履行与否直接联系在一起,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以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交付押金属于合同担保中的常用手段。押金担保会使当事人一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 在电子商务中,押金通常由买受方即消费者缴纳,合同中约定特定条件成就时退还押金或条件未成就时不返还押金。

首先应当区别押金与定金这两个概念,押金担保与定金担保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第一,押金担保没有数额上的限制,可以突破定金20%的限制甚至超过主合同的标的额;第二,押金担保没有默示的定金罚则,双方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押金的返还或抵扣方式。

由于押金担保转移的是金钱的所有权,因此与法律所规定的“流质契约”有相似之处,然而两者是不同的。在流质场合,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且这种转移是被担保人未履行债务之后才发生的;在押金担保场合,押金所有权的转移是基于金钱作为流通物所独有的特点——占有等于所有所发生的自然后果。因此押金担保并非“流质契约”,而是一种独立的非典型担保方式。

(二)基本原则

民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未对押金有明确的界定与规范,故对押金的约定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押金担保主要涉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合同中未明确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或者为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都属于利用自身优势为押金返还设置障碍,违背公平原则,甚至可能因违背《合同法》第54条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而可撤销。

电子商务中的押金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当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时,应当在其格式合同中明确押金缴纳及退还的方式与程序,并且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所提供的押金问题。

(三)履行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例如,在合同中约定了押金退还的程序与方式,则应当在条件成就时应消费者请求及时退还押金,除合同中明确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退还押金。如果押金合同中约定了退还押金的期限,应当依照约定;未约定退还押金期限时,应当按照一般情况下电子商务经营者退还押金的期限及时退还。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延迟履行退还押金的义务,则应当依照约定或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延迟履行违约金。

相关立法与规定

1.《物权法》

第208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2.《担保法》

第89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90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91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8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KeFyImqFoIV4I8prFEpyzChOph/yYfkD8TquzZtPtUn/fndEXljkJzWmfwJuo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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