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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搭售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搭售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2018年1月1日新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原来的禁止搭售条款删除,即法律不再全盘否定搭售行为的效力,而是尊重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但搭售时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其他权益。

本条亦承认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的合法性,但亦为电子商务经营者附加新的义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主体,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一、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

此项义务并非电子商务经营者独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款、第2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搭售商品并不是纯粹地向消费者推销另一个商品,其是因消费者对某件商品的依赖,从而搭售另一件商品。因此,基于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障,商家必须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其在搭售,消费者知情后自主选择的结果法律无涉,但法律必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此项义务系电子商务经营者独有之义务。在网上交易中,由于交易具有迅捷性和便利性,消费者往往很容易点击默认同意的选项,因此,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将搭售作为此选项,则消费者即使点击同意,亦难以确定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严格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除了要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以外,还不能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相关立法与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9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pOtRlRmc+w4/2rSrxy9fyVpWfAXerIetX9us8FdDwQSFWRrOVDz1A9Bsnb1bq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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