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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终止活动时的公示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电子商务活动时公示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电子商务经营者退出电子商务市场分为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所谓强制退出,即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主管机关撤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譬如,法人等组织解散、以诈骗等非法经营目的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等情形。而自行退出,是指没有出现法律规定情形,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自己的意愿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然而对于已经从事了一定电子商务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而言,其退出市场不仅会影响该经营者一人的利益,债权人等人的利益也会因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退出而受到影响,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退出实则需要完善的退出机制。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退出市场的公示义务

本条所规定的是在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退出电子商务市场时,其应当履行自己的公告义务。

以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中进行的电子商务为例,它是以第三方平台、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三方法律关系为核心的商业活动。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基于此关系平台内经营者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保有信赖利益,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为一个长期的、稳定的、持续的交易场所,消费者自然也会对其产生信赖利益。可以说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在与平台内经营商进行交易的时候,都不会也不应当会考虑到交易平台会突然停止服务,这不属于消费者应有的合理预期范畴。所以,当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商拟终止服务时,因为事关合同相对人(平台内经营者)和第三人(消费者)的利益,故而应当提前作出公示,给予平台经营者充分的时间厘清与平台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此,本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电子商务,应当提前30天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仅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前公示的义务,而没有限定公示期间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条所指的30日的公告期,实际上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退出电子商务市场之前的“缓冲期”。该缓冲期有两个作用:

1.留给经营者缓冲期以终结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活动并不都是即时交易,很多电子商务活动往往需要长期的时间才能完成。所以,在经营者即将退出市场之前,需要时间对此类法律关系予以终结。其可以通过履行、赔偿等方式终结法律关系。

2.让消费者在缓冲期内审慎考虑是否与经营者进行交易。在这个期间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仍然可以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但其必须通过公示的手段让交易相对人知悉其要于30日后终止经营活动,相对人在知悉这一情况后,应该自行考量交易的风险,做出是否交易的判断。交易双方在互相了解对方的情况后做出的交易判断属于市场自身调节的范畴,法律也不应以限制公示期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加以干涉。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退出机制

本次《电子商务法》并没有规定电子商务主体的退出机制,可谓是《电子商务法》的缺失。《电子商务法》仅在第17条规定了在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退出的情形下的公示义务,而自行退出只是电子商务经营者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公示义务也仅仅是自行退出机制中经营者的义务之一,而更重要的债权债务的了结程序和退出程序,《电子商务法》却并没有予以规定。实际上,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一样重要,电子商务主体市场退出机制牵涉到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债权人、消费者、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因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资格即将终止而变得更为复杂和紧迫。宽松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活跃电子商务市场,而严格的市场退出制度才能保证电子商务市场持续健康地发展。因为市场退出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存续的最后阶段和从事的最后行为关系到对主体违法行为的惩处,也关系到对消费者或债权人的保护,更关系到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维护,鉴于此,需要更科学的设计和更合理的安排。

在《电子商务法》并未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退出机制的情况之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退出机制只能依靠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退出制度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退出市场的的程序规定和法律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退出市场的程序规定的立法现状具有法律规定较少、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矛盾、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特别是现有的立法对于公告通知完成后的程序并没有予以规定,应当被强制退出市场的法律情形、自行退出市场时的清算必要性、清算的程序以及其监管等诸多问题都没有相关的规定。电子商务退出市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之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定要丰富一些。《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分别进行了规定,虽然规章制定较多,但仍有内容不够全面、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

由于自然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存在和电子商务市场的特性,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和退出需要法律专门的规定,而不能直接适用线下商事主体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电子商务法》并没有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退出机制加以规定,这一立法空白有待未来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填充。

相关原理
一、公司终止的原理

(一)公司终止的含义

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程序与结果。它既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种最终结果,也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过程。

公司终止法律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必须遵从的一条基本原则便是竞争原则,竞争导致优胜劣汰。此外,公司也可能因为投资者的其他想法和安排而归于消灭,借以体现私权处分自由的原则。因此,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是一个充分竞争市场和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基础制度之一。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公司终止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其特征如下:

1.公司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

2.公司终止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公司作为多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综合体,它的消灭影响到债权人、公司员工、股东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它的终止不可以随意进行,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在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

3.公司终止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只有在以公司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并对剩余财产分配完毕之后,公司方可消灭。

公司是法人企业,而法人为法律拟制的人,不可能具有自然人出生、死亡的自然生理过程,其主体能力是由法律所赋予,因此,其产生和消灭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并以法律规定的事由为标准。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公司登记成立时产生,至公司终止注销时消灭。因此,公司终止即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原先形成的内外权利义务关系结束。

(二)公司终止的原因

各国对公司终止的原因所作的规定差别不是很大,概括起来有自愿解散、司法解散、倒闭或破产、行政机关命令解散四种情况。其中自愿解散是指由公司的权力机关因各种事由的发生而决议终止公司的存在,包括公司因合并、分立而发生的终止。司法解散主要是指公司得以继续存在的某种条件已经丧失,虽经努力而得不到恢复,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解散的情况。公司倒闭一般是指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不得不结束营业的状况。公司破产是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经法院宣告破产而终止的状况。行政命令解散在大多数国家均有规定,是政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严重违反法律的公司企业的一种仅次于刑事处理的最严厉的处罚手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

1.破产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进行强制清算,最后终止公司。根据申请破产人的不同,破产包括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和由公司自己申请破产两种。

2.解散

解散即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最后使公司终止。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0 条规定,解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2 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根据股东请求而司法解散。

二、企业清算制度

以公司为例,在此对企业的清算制度予以阐释。

(一)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要步骤。因为:

1.公司往往并非由一人控制,其股东可能众多,并且,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董事、经理开始掌握公司控制权,因此,为了防止实际控制公司的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在公司终止之前私自处分公司财产或不公平地分配公司的财产,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就需要以法定的程序对公司财产进行公平的清算,以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此外,由于公司股东人数较多,如果每个公司终止前都需要股东对财产分配方式和程序形成决议,则不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容易引发争议,所以仅从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也需要法律相对统一地规定一套普遍适用的清算制度。

2.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其投资额为限,股东不再对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进行清偿,因而公司财产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如果公司未经清算清偿而终止,消灭了主体资格,则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实现。因此,必须在公司终止前依法定的清算程序以公司的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为公司企业的终止而进行的清偿就是清算。

3.公司的终止不仅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还会影响许多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公司的职工。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分配公司剩余的财产。

(二)清算的法律意义

在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便进入终止前的特殊阶段,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出现重大变化。清算的法律意义为:

1.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公司法人资格和主体资格并未立即消灭。在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存续,只是业务活动范围有所限制,即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公司的董事会不再依其职责代表公司,公司的财产、印章、财务文件等均由清算组织接管。清算组织负责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事务,并代表公司对外进行诉讼。

3.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所限制。虽然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但清算前和清算期间的公司的主体能力有很大差异,有些国家将处于清算阶段的公司称为“清算法人”或“清算公司”。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再进行新的经营活动,公司的全部活动应局限于清理公司已经发生但尚未了结的事务,包括清偿债务、实现债权以及处理公司内部事务。《公司法》第186条第3 款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财产必须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这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才能对股东进行分配。

5.公司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清算结束后,公司所有事务均已了结,债务清偿完毕,公司财产已全部被分配,这时,清算组织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最终消灭公司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公司终止。

相关立法与规定

1.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5.9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31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yvdsSjDJEGUlo7zY4TTYFXyida7XAunStc+5uzQUD1qYRjkd+79L9kFLGzngu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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