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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的合法性要求】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应当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以及交易合法性要求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电子商务法》第5条所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不合格的商品和服务可能损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违反环境保护的要求,尤其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商务经营者本身缺乏有效的监督,近年来,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不合格的商品或服务的现象屡见不鲜。基于此,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问题已经予以规定,但《电子商务法》在此着重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具体而言,本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限定了三个义务,其一是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其二是环境保护的义务;其三是保障交易合法性的义务。

一、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或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自然应当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电子商务法》之所以在此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是因为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虚拟性和不确定性,交易的技术、系统等风险相较于一般交易更大,因而需要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上述风险进行防范,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进而促进交易的达成,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环境保护的义务

自然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近几年,虽然经济飞速发展,但自然环境亦遭到非常严重的破坏。自然环境一旦被破坏,修复就需要付出极高的代价,甚至很多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基于此,《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首次确立了环境保护原则。在此大背景之下,《电子商务法》亦对电子商务活动提出了环境保护的要求,这是绿色发展的理念在《电子商务法》中的直接体现。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从事电子商务时,应当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应当保护自然环境、节约自然资源。

三、保障交易合法性的义务

《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对于经营者而言,合法经营应是所有经营者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原则,电子商务经营者也不例外。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更需要强调其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恪守保障交易合法性的义务,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法律法规出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是公民安全的要求,需要对市场交易进行管制,避免市场上禁止流通物的出现和限制流通物的泛滥,侵害公共安全。具体而言,药物、毒品、枪支等都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商品的范畴。

本条法律规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目前的很多法律规范主要调整和规范的是线下实体市场的经营活动,而根据《电子商务法》第4条规定的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原则,一般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对线下经营内容的限制,同样适用于线上的经营活动,即法律法规所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交易。

本条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主要是指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由于禁止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的种类繁杂,《电子商务法》在本条中仅仅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下面对此予以阐释:

(一)禁止流通物

所谓禁止流通物,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禁止在民事主体之间流通的物。主要包括:(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等。这类财产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公民和法人如需要利用国家专有财产,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取得采矿权、使用权等,才能合法占有、使用这类财产。(2)虽非国家专有但禁止转让的物。在中国,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3)武器、弹药等。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中国法律禁止武器、弹药等流通。(4)淫秽书画、鸦片等。为了防止危害人们身心健康,法律规定禁止淫秽书画、鸦片等流通。

(二)限制流通物

所谓限制流通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民事流通的范围或程度上受到不同限制的物。主要包括:(1)计划收购、供应的物资。在中国,某些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采取计划收购、供应的办法流转,使流转主体、品种、数量在方式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2)金银。包括金银条、块、粉、金银铸币、金银制品等。在我国,金银都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家允许个人所有,但不得计价使用、流通,不得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3)文物。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任何公民和单位不得私自挖掘,据为己有。(4)麻醉品、剧毒品、非军用猎枪等。它们的生产、流通、使用甚至保管都必须遵照有关法律规定,严加控制,不得自由进行。

相关原理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其他对产品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产品质量法》,在下列三种情形下,一般可以判定相关主体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违反明示担保的义务

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如签订合同、说明书、展示样品、广告等。一旦生产者、销售者以上述方式明确表示产品达到了相关的标准,就会产生对应的明示担保义务。如果产品质量没有达到相关的标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违反默示义务

默示义务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出的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它要求生产、销售的产品应该具有基本的安全性和使用性,是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违反该项义务,无论是否对消费者造成损失,都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3.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行业标准的,即指不符合该标准。

(二)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针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做了不同的规定: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是否存在过错,生产者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产品质量法》亦规定下列情况下生产者可以免责:(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若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销售者的过错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

(三)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辨析

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责任,两者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其他财产的赔偿责任,在此,对二者的不同予以梳理:

1.责任性质和范围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可以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产品责任仅指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2.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如《产品质量法》第61条规定的产品运输者、保管者、仓储者。而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一般仅限于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

3.责任形式不同。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形式包括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或报酬、赔偿损失、罚款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而产品责任仅指赔偿损失。

4.归责原则不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销售者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且必须有损害事实。而产品质量责任不同责任形式的归责原则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适用一般归责原则,且不以有损害事实为要件。

5.免责事由不同。产品责任对生产者的免责事由,由《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对销售者的免责条件,是其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并非出于自己的过错,且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而产品质量责任免责事由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

6.举证责任不同。产品责任的受侵害人不需证明加害人的过错,生产者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受侵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产品质量责任则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相关案例
莫某健诉立行实业(淘宝店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6)粤5321民初588号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某健。

被告:立行实业(淘宝店铺)(经营者:王丹)。

二、基本案情

被告立行实业为王丹经营的淘宝店铺名称,该店铺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食品用烤炉,由佛山市广凌食品机械厂购买原材料进行加工。

2016年3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名为“自动旋转6排木炭越南摇滚烤鸡炉奥尔良烤鸡腿车烤箱烤鸡排烧烤炉”的烤炉一个,该烤炉价格为1150元,原告收到烤炉后,发现产品外包装上并无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执行标准。原告因此认为该产品属三无产品,且没有经过3C认证,于是就没有在淘宝交易平台上点击确认收货,并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告申请退款。由于被告不同意退款,原告于2016年3月12日申请淘宝交易平台介入调解。2016年3月20日,被告方客服向原告表示可以退款,但不同意退运费。原告不同意被告该退款协议,遂于2016年3月27日在淘宝交易平台点击确认收货。2016年3月2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要求退款,之后原、被告双方在淘宝交易平台的调解下继续协商退款,但无果,涉案烤炉现仍在原告处。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烤炉,无3C认证,属三无产品、伪劣产品,且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依法应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三倍货款及相关损失。原告因要求被告退款、赔偿未果,遂于2016年5月4日起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原告通过网络购物向被告购买涉案产品,双方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涉案产品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原告提供的开箱视频及被告自认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以涉案烤炉为三无、不合格、伪劣产品,且被告在销售中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被告退款并赔偿。对此,本院根据查明事实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研判如下:

首先,被告向原告交付的商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2项关于产品包装标识的规定,导致消费者难以知悉到产品的真实情况,应予纠正。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合法合理,被告在庭审中也确认曾表示过同意退还货款,故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予以支持。原告在被告退还货款之后,由于缺乏支付购货之对价,根据公平等价原则,并为减少讼累,应将本案所购产品退还给被告。

其次,涉案产品不在3C认证范围内,且因该产品并无相关国家、企业标准,无法对该厂生产的烤炉实施质量检验;该产品只是欠缺了相应标识,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标识瑕疵,应予整改。原告认为涉案产品材料并非不锈钢,构成了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产品快照详情页视频可看出,被告在产品页面已说明产品碳盘采用厚铁板折边,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涉案产品其他材质均非不锈钢。因此,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在向其销售涉案产品时,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即并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综上,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产品为不合格或伪劣产品,以及被告销售涉案产品对原告构成欺诈。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三倍价款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文印费100元,依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鉴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1)项、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第8条,判决被告立行实业(经营者王丹)退还货款1250元给原告莫某健;原告莫某健在收到退款五日内向被告立行实业(经营者王丹)退还所购的“自动旋转6排木炭越南摇滚烤鸡炉奥尔良烤鸡腿车烤箱烤鸡排烧烤炉”一个。

相关立法与规定

1.《民法总则》

第8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8条第1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合同法》

第7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产品质量法》

第13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2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商品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已经销售的商品或者已经提供的服务除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外,还应当及时通过公共媒体、店堂告示以及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告之消费者,并且收回该商品或者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经营者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wSR4leG7CS5u48wHJvwmgN6yeOGfUOi3BH7pOGkFWXMCxBjd1gdQ5IrFwQezWe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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