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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义务以及税收优惠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

本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依法纳税本是其法定义务,然而在《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前,大量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对于没有工商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无法对其进行税收管理。在《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后,工商登记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获得主体资格的必经程序,对电子商务管理者进行税收管理便也具有了可行性。

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体系性的税收体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收规定还是依从其线下民事主体的性质。倘若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企业,则其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若为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则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电子商务法》第14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但仅就本条规定并不会对现有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制产生影响。

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其税收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统一地享有税收优惠,因此,此处所指的“依法享有税收优惠”,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其所从事的行业或其企业的特殊性质依法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举例如下:

1.农产品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下达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农产品在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譬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等。由此,根据线上线下平等对待原则,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法律所规定的各类农产品时理应与线下的经营者享受到同等的税收优惠。

2.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如若电子商务经营者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小微企业或是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依法享受到税收优惠。至于如何认定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税收优惠的具体实施办法,我国有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譬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等。

本条亦规定“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市场登记的情形包括: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的豁免并不意味着税收的豁免,因为税收以利润作为标准而并非以主体作为标准。换言之,经登记的市场主体不一定都要实际纳税,纳税的也不一定都是经过登记的经营者。因此,本条规定,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收现状

根据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性质,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onsumer,B2C);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B2B);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Consumer,C2C)。2017年年初,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商税收研究报告显示,大型电商缴税较为规范,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10余家第三方平台的B2C电商均已进行税务登记并实施正常纳税。只有个别商户会通过不开发票或虚开假发票进行避税。相比之下,C2C电商也就是个人开的网店不缴税或少缴税的情况比较普遍,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少缴的税收额呈现逐年增长趋势。

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工商登记并非经营电子商务的前置程序,在没有工商登记的情况下,税收监管部门面对个人网店、个人代购等C2C交易模式可谓是有心无力。个人网店也因此成为了“避税者的天堂”,这也使得线下经营者的税负成本远大于线上经营者,进一步造成了线上线下经营者经营环境的不公平。而在工商登记之后,税收监管部门得以依照工商登记信息对C2C交易模式的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税收监管,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自然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逃税问题。由此,更能瞥见电子商务经营者工商登记的制度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登记制度虽然解决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管理的最大难题,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种类繁多,技术复杂,经营者的偷税漏税手段较之线下经营者也更多,单靠登记制度并不能解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逃税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征税问题要想得到更好的解决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规定与更细致的制度构造。

相关原理
商事主体与商事经营的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2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无论是作为企业的商事主体或是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商事交易活动中,商事主体为追求更大的利润,逃漏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然而,税收制度正是市场得以存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特别在商事交易中,税收制度对商事交易有不可磨灭的意义。可以说,税收制度是构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础。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商事主体得以存续、发展的基础,实践中,工商部门为商事主体办理主体登记、公示信息、监管市场等;监管部门针对特定行业对违法商事行为进行监管;公安机关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障;法院为商事交易中的争议提供解决方式;而以上部门的存续和维持的资金大都来源于税收制度。因此,税收制度决定了国家机器的运转,而国家机器的运转是商事主体能够存续发展的基础,因此,商事主体理应负有依法诚信纳税的义务。

相关立法与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

第27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28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

第3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n73SoBXEN21r3YhW+vY9PAXyVAYu/wVc01YILF5++78fNbWMDq9yHrH0XOohEx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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