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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与种类】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概念与种类的规定。

条文释义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本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此,电子商务经营者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行为的媒介

区别于传统的线下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其从事经营行为的媒介是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经营者以数字或者网页等数字化方式表现出来,并通过信息网络从事经营行为。其中,互联网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行为的主要媒介,其媒介还包括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等。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商务的语义意义是对一切和商业有关事务的总称。本条将电子商务活动的商务概念限定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则与该两类行为无关的商业活动应当不属于本法所规范的电子商务活动。同时,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条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网络出版以及互联网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亦不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服务的范畴。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根据《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了民事主体所有的种类,本法并未对某一类别的民事主体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加以限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经过法定程序均可成为电子商务主体。

根据《民法总则》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中,法人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性法人包括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性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而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现实中,很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起到非常重要和活跃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种类

如果按照传统民事主体类型进行分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等,在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无特别意义。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而言,有意义的分类是根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方式、经营内容及其在交易中的角色为标准进行划分。因为不同的经营方式和经营内容意味着不同种类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履行不同的义务,承担不同的责任。基于此,《电子商务法》第10条根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方式与内容的不同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具有服务提供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职能,其既要为入驻平台的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又要制定平台内部的管理规范。平台内部的管理规范包括对平台内经营商的身份及与经营有关的其他信息的审查、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机制、平台经营商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解决、违反平台规则的电子商务主体的追责机制,等等。以淘宝网为例,淘宝网不仅向淘宝商户提供交易平台,也是淘宝商户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淘宝网为了规范淘宝网上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制定了《淘宝规则》。其中,对交易、市场管理、通用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等内容都进行了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从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主体只能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区别于其他主体,不仅有更高的技术要求,亦要承担平台的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自然人相较于登记设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管理能力和担责能力都相对较弱。因此,《电子商务法》规定自然人不能成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二)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规定,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经营商在我国实践中普遍存在,其以自然人、法人、合伙等各种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譬如近年来非常流行的网店,即属于在相应的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经营商依附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既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遵守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则。

(三)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以上两个类别并不能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完整地归类,现实生活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外,亦存在其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譬如近年来,许多经营者通过微信等软件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被统称为“微商”。近年来,微商的发展迅速,逐步成为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股力量,知名的微商年营业额可达人民币千万元以上。但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管制,微商销售假货、以次充好等违法现象亦经常发生。所以,本条通过规定“其他网络服务”将微商等类似主体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类别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微商和个人网店有所不同,以微信为例,微信上亦有网购平台,若在网购平台上注册网店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则属于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而亦有些经营者只是通过微信的聊天功能与订阅号功能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属于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而是属于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相关原理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主体的关系

《电子商务法》界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却没有对电子商务主体加以界定,亦没有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加以说明,故在此予以厘清。对于电子商务主体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定义之分:

广义的电子商务主体包含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所有的参加者,即一切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譬如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主体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 由此可见,广义的电子商务主体将消费者、政府采购人等非商事主体纳入其范畴。若采用广义定义,则电子商务经营者属于电子商务主体的一个类别。

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则仅指电子商务中的商事主体,即电子商务经营者,二者为同一概念。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研究成果《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监管研究》一文中就采用了狭义的概念:“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仅指电子商务企业,本文讨论的电子商务主体,乃就狭义概念而言。”

本书认为,《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后,对电子商务主体应采狭义概念,电子商务经营者即为电子商务主体。理由有二:

其一,采狭义的概念更符合《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体例,《电子商务法》只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并未对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其他参加者(政府采购人与消费者)予以规定,也没有对其设置准入与准出电子商务市场的门槛。由此观之,《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政府采购人等主体区别对待,只有前者属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市场主体,后者则不属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市场主体。

其二,采用狭义的概念更符合《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标。只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可以以消费者的身份自由地参加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然而《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设立了准入门槛、法律责任等一系列规定。因此,电子商务主体采狭义的概念,可以将电子商务主体仅指向电子商务经营者,用以突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法》中的地位,更加符合规范电子商务活动这一立法目标。

二、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民事主体、商事主体的关系

《电子商务法》并非在传统的民事主体之外另造一个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商务主体与线下的民事主体具有完全的对应关系;而由于自然人这一特殊种类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存在,使得电子商务主体与线下的商事主体存在一定的差异,分别梳理如下:

(一)电子商务主体和线下民事主体具有完全对应关系

不论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市场中以何种身份出现,任何一个电子商务主体均与传统线下市场主体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言,从事电子商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定也是线下的组织,一定也是依照不同法律的要求而设立、取得营业资格的组织。因为不论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市场中以何种身份出现,其均与传统线下经营者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线上经营的公司与线下经营的公司并非两个民事主体,而是一个民事主体。对于自然人而言,线上开设网店的自然人与线下没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也是同一民事主体,即该自然人本身。由此,电子商务经营者并非在民事主体之外另设电子商务主体,而是线下民事主体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另一种法律身份。最为明显的体现即为,电子商务主体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时,同样是以线下民事主体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电子商务主体与线下商事主体有所不同

线下的商事主体,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需要具备法定条件并经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成为电子商务主体。但电子商务主体亦包括自然人,因此,电子商务主体并不一定是线下的商事主体。自然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并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便可以成为电子商务主体,具有在线上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和资格,无须以注册为其他商主体为前提。但线下的商事主体中,并无自然人这一种类。一般意义上,自然人没有经营资格和能力,其只能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进行经营活动。

相关立法与规定

1.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3.1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3.2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3.3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4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3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aiYAs9GzHcbRhs3nZ42vD3nwh3c7vmNq2edK7fVYimboKtkJEOM4FCUcKpe9QV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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