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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电子商务的部门监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电子商务行政监管与职责划分的规定。

条文释义

科学的监管体制是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是完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的首要问题。本条与第7条、第8条是对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的系统规定。本条规定的是行政监管及部门职责划分的问题。

一、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级监管

本条并未规定具体的监管部门与职责划分,仅是对此进行了一般性规定。从总体的制度设计上,电子商务领域行政监管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级行政监管,各级政府根据行政层级确定监管职责。中央层面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层面上,本法规定县级以上的政府承担监管职责,即省、市、县政府承担行政管理的职责,同时,其行政监管的范围以其行政区域为限。

二、各部门分工监管

从具体的监管部门来看,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监管基本采用部门分工监管的体制,由国务院各个部门、地方政府各个部门根据其本身的职能对电子商务的不同问题进行监管,而非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对所有事项进行监管。

一方面,电子商务是各类商品、服务交易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不仅交易领域广泛,交易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发展,同时还涉及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物流快递、电子认证、数据服务、信息安全等诸多环节。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也涉及多个方面或领域,继而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分工负责,不宜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剥离出来从而形成单独监管部门。

另一方面,虽然电子商务领域涉及面广,但目前各行业领域本身的监管范围就包括电子化交易。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较为完整的“分工监管”体系,这也是各国大多采取的监管模式。在此模式下,各部门利用自己在各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监管各自领域涉及的电子商务问题,符合行政管理专业化、精细化的要求,也有利于将线上电子商务市场与线下传统商务市场的监管有机结合,提高行政监管的水平和效率,形成科学合理的监管模式。因此,《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分工监管”的基本模式。

此外,我国正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很多政府部门的职能也在不断调整和变化,尚不具备在法律中具体规定行政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条件,在法律中对部门职能的划分只做原则性要求而非具体规定,有利于避免立法的强制规定与政府的职能改革发生冲突。

中央层面上,国务院各个部门就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能,承担电子商务在不同方面的监管职责,如国家发改委负责电子商务发展全局与发展方向的调控,质检总局负责电子商务领域产品质量监管等。

地方层面上,各级政府部门也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监管职能。同时,本法还特别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部门职责划分。这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尤其在电子商务领域,各地方电子商务发展阶段、发展水平的不同决定其监管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也不同,市场监管的难度和任务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本法允许地方政府按照本区域情况,自主确定在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职责的划分。

相关原理

多级政府部门分工监管的行政监管模式

本条涉及我国行政监管中多级政府分工监管的基本原理。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可分为省级政府(包括自治区、直辖市、省)、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包括不设区的市、县)、乡级政府(包括乡、民族乡、镇)四级,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服从其命令、执行其政策、接受其监督,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在各自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履行其职责。

就各级政府纵向的职能职权划分而言,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所管理的行政领域基本一致,即各级政府分别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财政、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但上级政府同时还监督管理下级政府的行政工作。有学者将此种政府纵向职能职权的划分方法定义为“权限分级模式” ,上级政府管理行政管理事项中最重要的事项,同时监督管理下级政府,下级政府负责行政管理事项中次重要的事项,同时负责贯彻上级政府的规章政策,执行上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就各级政府内部横向职能职权划分而言,我国政府在横向或纵向工作部门的构成上都具有极高的相似性,一方面是由政府所监管的行政领域的同质性决定的;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地方行政机关实行条块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地方工作部门不仅受本级政府的领导,还接受上级工作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但各地方部门职能划分也并不完全相同,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可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应经上级政府的批准。 [1] 因此,地方政府对政府内工作部门的设立拥有一定的自治权限,可以根据本地区内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相关立法与规定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旅游局、邮政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统筹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继续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支持相关部门和地方围绕完善电子商务法规政策环境开展试点工作,并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等进行咨询指导、监督与评价。

二、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会计档案电子化试点工作。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修订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研究完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推进电子会计档案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应用,充分发挥电子会计档案在电子商务领域会计信息数据管理、利用等方面的作用,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会计信息化,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推进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物流配送、网络拍卖等领域电子商务应用的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统计指标相关标准,加快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商贸流通业统计体系和电子商务统计体系,推进信用监测体系建设;促进商品现货市场电子商务规范发展,鼓励综合性批发市场、旧货流通市场、专业化市场发展线上、线下协同的电子商务应用体系,支持外贸电子商务、农产品电子商务、社区电子商务发展,密切产销衔接,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四、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邮政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环境,共同研究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推进外贸电子商务企业备案信息共享,探索多部门联合推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的综合试点工作。

五、加快网络(电子)发票推广与应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研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继续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研究,完善网络(电子)发票的管理制度和信息标准规范,建立与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在线支付信息、物流配送信息相符的网络(电子)发票开具等相关管理制度,促进电子商务税务管理与网络(电子)发票的衔接,继续推进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推广网络(电子)发票在各领域的应用。

六、深入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工作。工商总局负责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规制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网络经营者信用指标体系,推动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采集与管理服务,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网络经营者信用评价活动,研究制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主体身份标识管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客体及交易过程基础信息的规范管理与服务,组织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试点工作。

七、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制。质检总局会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推进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基础信息规范化管理和基于统一产品编码体系的质量信息公开制度,推动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会同邮政局探索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邮件快件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溯源机制,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

八、推动移动电子商务支付创新发展。人民银行负责研究制定金融移动支付发展政策,推进金融移动支付安全可信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移动支付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引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实施移动支付金融行业标准,推动移动支付联网通用、业务规范发展;以金融IC卡应用为基础开展移动支付技术创新应用试点工作,探索符合市场要求的移动支付技术方案、商业模式和产品形态,为产业发展提供示范效应,促进移动电子商务支付创新发展。

九、完善电子商务快递服务制度。邮政局负责探索建立重点地区快递准时率通报机制,健全旺季电子商务配送的保障措施,创新城市电子商务快递服务机制;配合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部门推进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邮件快件管理。

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工作。国家标准委会同相关部门改组电子商务标准化总体组,建立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协调电子商务标准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和电子商务试点工作,开展电子商务主客体的信息描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监管、电子商务支付等关键环节的标准研制、验证、完善和推广工作。

十一、促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农业部负责研究制定农产品分类定级等标准规范,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探索推进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纽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农业电子商务模式研究,规范农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推动供需双方网络化协作,完善农业电子商务体系,推进农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并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十二、促进林业电子商务发展。林业局负责研究推进林业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基于电子商务的森林资产评估、地区性的森林资源转让、林权交易等管理办法,依托电子商务拓展林产品销售,支撑林区、林场发展转型,促进农民增收;会同工商总局研究建立林产品交易诚信体系;制定林产品的分类定级、网络交易等标准规范,推进林产品、林权交易的规范化与网络化,开展林产品、林权交易电子商务试点工作。

十三、促进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旅游局负责研究制定旅游电子商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推进政策;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和监管机制,推动旅游在线服务模式创新;研究建立重点旅游景区游客流量等相关信息的在线发布机制;会同工商总局推动旅游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体系建设及旅游服务电子合同应用,开展集游客流量预警发布、即时投诉服务、电子合同签订、游客在途在线即时服务等功能的旅游综合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45条 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46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47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48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

第21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网络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发布相关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

4.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9.3 政府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5.信息产业部《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IP地址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IP地址备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第3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3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8.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39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照上述分类管理措施相应条件,动态确定支付机构适用的监管规定并持续监管。支付机构分类评定结果和支付账户实名比例不符合上述分类管理措施相应条件的,应严格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支付机构分类管理需要,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范围、模式、功能、限额及业务创新等相关管理措施进行适时调整。

9.食品药品管理总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第35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36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审核要求和程序规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10.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第26条第1款 中国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各保监局负责辖区内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日常监测与监管,并可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对有关保险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EYyadkA7jwnh5bzXp2zYz/rHkNIDo0bhDlpfgWgX85KQy+Yo1fR5SM2m0HgHWn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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