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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共同犯罪历来被视为刑法学中“最黑暗、最混乱”的一章,以致有学者发出“绝望之章”的呼声。在笔者看来,正犯无疑是共同犯罪理论中那颗最璀璨的明珠。众所周知,围绕正犯的概念大致形成了限制的正犯概念与扩张的正犯概念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基本观念,在限制的正犯概念基础上形成了正犯·共犯区分制共同犯罪立法模式与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以扩张的正犯概念为基础则形成了单一制共同犯罪立法模式与不区分正犯和共犯的统一犯罪参与体系。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刑法明确采纳了限制的正犯概念与区分制立法模式;比较而言,少数国家如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刑法典则采纳了扩张的正犯概念与单一制共同犯罪立法模式。随着中外刑法学术交流日益广泛、深入,犯罪参与体系及共同犯罪立法模式问题近年来也进入我国刑法学者关注的视野,并逐渐形成学说上的对立与理论上的争鸣。共同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犯罪现象,其社会危害性也确非单个人犯罪能够比拟。正因如此,共同犯罪历来成为各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预防并规制的重点。共同犯罪立法模式是共同犯罪立法的基调,决定着共同犯罪立法的思路、内容与立法技术,更是共同犯罪的刑法教义学展开的叙事背景,有必要对此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并作为构建我国犯罪参与理论的指导观念。

在以限制的正犯概念为基础构建的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下,学界通常立足形式的侧面将正犯厘定为以自己的身体动作直接实施或分担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正犯之外的犯罪参与者皆归为共犯。正犯被视为共同犯罪的核心,也是整个共同犯罪理论建构的基石。比如,教唆犯一般被认为是“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者”,帮助犯被定义为“帮助正犯者”。比较而言,共犯则沦落为共同犯罪的“配角”或“边缘角色”,共犯通常从属于正犯而存在,此即共犯从属性理论;不仅如此,正犯与共犯在规范价值层面也存在明显的位阶关系,立法者通常会为正犯与共犯配置轻重有别的法定刑。据此,正犯与共犯被视为本质有别的犯罪参与形态。二元犯罪参与体系有关正犯与共犯的界分与定位看似简洁明了、处置得当,但实际上忽略了犯罪参与的复杂性,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嫌疑。事实上,面对复杂的共同犯罪现象,限制的正犯概念与二元参与体系陷入捉襟见肘的局面,经常在逻辑的一贯性与个案的实质正义之间纠结、徘徊。为此,限制的正犯概念与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不惜牺牲其逻辑与体系的一贯性以获得实质正义。比如,早期间接正犯概念的“腾空出世”,后续的共谋共同正犯、正犯后间接正犯等非典型正犯类型的相继生成,其实均为获得一个可欲的正当结果。但蓦然回首,限制的正犯概念与二元犯罪参与体系距离其理论初衷已然越来越远!不仅如此,一些过失的共动现象如过失共同正犯、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等也使得限制的正犯概念与二元犯罪参与体系“雪上加霜”,暴露出二元犯罪参与体系的一些痼疾,如“体系二元论”的问题。

曾经在较长一段时间,犯罪参与体系与共同犯罪立法模式问题并没有引起我国刑法学界足够重视。在共同犯罪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界习惯性地按照德、日刑法理论的通说即限制的正犯概念与二元参与体系展开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的叙事与研究,并想当然地(或许也是无意识间)将我国刑法第二章第三节有关共同犯罪的立法归属于限制的正犯概念与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但深入比较研究中、日、德刑法典有关共同犯罪立法可知,我国共同犯罪立法明显不同于德国与日本,将我国的共同犯罪立法归入二元犯罪参与体系本身值得商榷。不仅如此,作为共同犯罪理论展开的叙事背景,即便要以限制的正犯概念与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为指导构建我国犯罪参与理论,也有必要首先就二元参与体系本身展开深入研究,评估其科学性。

本书是本人主持的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实质正犯理论与共同犯罪立法模式研究(项目批准号:15CFX025)”的最终结项成果。全书拟以限制的正犯概念为基础、以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为检讨对象,重点以诸非典型正犯类型为研究切入点,通过深入分析各异的共动现象及二元犯罪参与体系的理论应对,结合限制的正犯概念与二元犯罪参与体系的基本逻辑预设,深刻剖析其可能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并在诸非典型正犯概念指涉的理论方向上研究单一的正犯概念与统一正犯体系,主张以此为指导观念并立足我国共同犯罪立法的特殊规定,展开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研究,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学术尝试! F5vlQW4neSlyW96qFMQLtbcOIEnKDKY5byu++EiepL2VWrq1b5KWObj63U6N7M6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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