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的罪名。在该罪设立之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以非法经营罪对实施传销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中的不同情况也出现了分别依照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进行论处的情形。可以说,传销行为在独立成罪之前,“其处于一种居无定所的状态” 。因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最后诞生实际上经历了一个蜿蜒曲折的过程,而对该罪的演变史进行全面梳理及深度考察,对于正确厘定该罪的性质乃至解决司法适用中的问题,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JVe3/qs0yDxLAuNbQWf38XqBMgH/Xg/+ZGOT/DkQ23X4XEPVG8CaMvqVy1P6eX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