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至今,该罪在实践中已运行了近12年的时间。通过10多年的检验,该罪的立法初衷究竟是否得到了实现以及该罪的刑罚功能是否得到了有效发挥,从理论上对其立法与司法效果做一番总结性研究,可谓恰合时宜。
可以说,在犯罪“大家族”中,传销犯罪可谓是“热”“新”“难”兼具的犯罪类型。说其“热”,是因为尽管司法机关对传销犯罪的打击一直保持着严厉、高压的态势,但其发生率始终高居不下,而且社会公众对其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说其“新”,是因为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者不断演变新的犯罪手法,以网络传销为代表的新型传销活动大量涌现,大有替代传统传销模式之势;说其“难”,是因为目前的刑法规范在面对各种形式与内容的传销犯罪活动时出现了诸多认定上的疑难问题,从而造成司法适用的困惑。
以上情状是我们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展开研究的直接动因。
为了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本书共安排了该罪的立法沿革、司法认定、立法完善与司法完善四个部分的内容。其中司法认定部分是本书研究的重点,内容包括该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以及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等方面,几乎涉及该罪司法适用中的所有问题。本书就该罪的上述在司法适用中所存在的各种疑难问题或者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一一进行了厘清与厘定。在立法层面,基于该罪立法“针对性”有余、“实效性”不足的现状,笔者主要围绕增强惩治传销犯罪的“实效性”,相应提出了诸如增设帮助传销犯罪活动罪、完善该罪的罪状及刑罚设计等系列完善立法的建议。在司法完善层面,提出了完善追诉标准以及处罚未遂犯的建议。
众所周知,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因而相对理论刑法学、规范刑法学而言,实践刑法学作为刑法学知识转型的一环,在刑法学界的地位也逐步攀升。当然就刑法学的总体研究情况而言,学界对于刑法各论的研究尚不比研究刑法总论那样热情,而且就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目前我国学者对刑法各论的研究大多以教科书的形式,通过以刑法分则所有罪名为对象的体系性研究成果的形态体现,以分类罪名中的几个罪或者专以某一个罪进行研究的专著并不多见。显然,对刑法各论做体系性的研究,因篇幅所限,其不仅不能达到应有的理论深度,同时,对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也难以进行展开探讨。因此,本书专门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个罪名开展研究,其显见的篇幅优势无疑会体现出应有的深度。比如,关于该罪的主体问题,本书就安排了诸如单位究竟能否成为犯罪主体,“追诉标准”与厘定组织者、领导者范围的关系,对“其他起关键作用的人员”的理解,提供帮助行为者能否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对“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理解以及“空点”情形下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等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在适用中容易受到质疑的系列问题逐一进行了研究。
在研究方法上,笔者以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导向挖掘案例,遵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书中所采用的诸多真实案例与相应的刑法理论进行有机统一(而不是做一种简单的堆砌),使二者既能各得其所,又能相得益彰,以充分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理论服务于实践的宗旨,并尽可能让本书以体系比较完美、逻辑比较周全的知识形态展现给读者。当然,在引用某一案例时,笔者对法律文书所载明的内容可能会存在误读,甚至有断章取义之处,要是果真如此,在此恳请谅解为盼。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引用的案例基本来自北大法宝的司法案例(http://www.pkulaw.cn/Case/)数据库,所以,凡是书中所举的案例来源于该数据库的,则不再注明其来源,如果不来源于该数据库的,会在脚注特别注明其出处。
出于时间及精力的限制,并主要囿于笔者学识及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之故,书中表达的诸多观点肯定会因缺乏深思熟虑存在值得商榷、自相矛盾,甚至谬误之处。特别是,本书在一些问题的看法上竟然与长期奋战在司法一线的实务界专家的观点存有不一致,这在本书付梓之际更让笔者平添忧虑与不安。不过,既然是学术探讨,就肯定存在不同的见解,唯有期待大家的批评与赐教。
邓崇专、黎仲诚
2020年10月13日
于广西民族大学1坡10栋教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