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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制定的主要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2015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了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可以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加快,党中央、国务院对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细、越来越严。

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文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可以说,随着各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不断健全、实践不断丰富,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意识、能力和水平稳步提高,对程序制度从抵触、规避向认同、接纳转变,通过决策过程的精细、扎实来提高决策质量,实现决策执行的平稳、顺畅渐成共识。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民主参与能力不断提高,表达诉求的途径和方式更加多样、顺畅和便捷。

但实践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一些地方行政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这些问题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

自《条例》起草工作启动以来,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开展5项课题研究,赴东中西部共12个省、直辖市开展专题调研,请5个省级和8个市级政府结合本地情况预测草案可能产生的影响,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管用可行,充分吸收地方成熟经验做法,形成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1月、2016年6月、2017年6月先后三次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等100多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于2017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认真研究各方面反馈意见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形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草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草案)》报经国务院同意后,于2019年2月25日经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5v7qg7FYjFFHtfVymG7BSCs13i48rQ+Dlz1ud9zgGbGoE7/cfn7k/VL5u78CL1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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