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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期间

第四十三条 期间

期间,是指以起算点和终止点确定的参与民事关系的人可以行使权利应当履行义务的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期间的规定

期间,应当规定期间的范围,期间的适用以及计算,起算点及终止点。

第四十五条 期间范围

期间根据秒、分、时、日、周、月、年或者某种事实的发生确定。

约定为周初、周中、周末、月初、月中、月末、年初、年中、年末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履行:

(一)周初,是指该周的周一至周二的期间;

(二)周中,是指该周的周三至周四的期间;

(三)周末,是指该周的周五至周日的期间;

(四)月初,是指该月的一日至十日的期间;

(五)月中,是指该月的十一日至二十日的期间;

(六)月末,是指该月的二十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期间;

(七)年初,是指该年的一月初至四月末的期间;

(八)年中,是指该年的五月初至八月末的期间;

(九)年末,是指该年的九月初至十二月末的期间。

第四十六条 期间的适用及计算

期间的适用及计算适用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但是,法律、判决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期间的起算

期间按照分或者时确定的,从行为开始之时计算。但是,法律、法院的命令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期间由日、周、月、年确定的,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不能按照日确定期间的,从下一个月一日开始计算。

期间按照自然灾害等特定事实的发生确定的,从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更新期间时没有规定起算点的,下一个期间从前一个期间终止的下一天开始计算。

第四十八条 期间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间终止:

(一)期间按照分或者时计算的,期间的最后一分钟经过期间终止;

(二)期间按照日、周、月、年来计算的,最后一天经过期间终止;

(三)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并且在当日实际履行的,以节假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但是,在法定节假日没有实际履行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四)期间根据自然灾害等事实确定的,以政府公告之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没有政府公告的,以恢复通常状况之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KKvJjgPGhpvoT58O/uPBOBXQBJa0tI4FRX8YfiSX0ZYM5I9QgT3xbgv024Mcpv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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