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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代理

第三十一条 代理

代理,是指一人以他人(以下,称为本人)之名义为该他人的利益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或者行为。

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依据合同产生的代理。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拥有法定权限的组织指定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监护人、管理人,等等。

第三十三条 依据合同产生的代理

依据合同产生的代理,是指为了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或者特定行为,本人通过合同向他人授予代理权的代理。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为对本人的生效要件及法律后果

代理人有代理权,且通知第三人自己作为代理人以本人的利益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归属于本人。

第三十五条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没有表示代理的意思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归属于代理人。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是为本人的利益实施法律行为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代理人的权利及义务

代理人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也不得担任该第三人的代理人。

第三十七条 本人的权利及义务

本人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第三十八条 复代理

法定代理人有权选任或者委托他人为复代理人。但是,应当对该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客观上不得不转委托的,依据合同获得代理权的代理人有权选任或者委托复代理人。但是,代理人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复代理人的品德、能力并征得其同意。代理人怠于通知的,代理人应当对复代理人的行为对本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复代理人的权利及义务

复代理人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对本人及第三人享有与代理人相同的权利及义务。

第四十条 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实施对本人产生权利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的,应当对该法律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本人追认的除外。

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却不反对、不提出异议或者提供帮助的,视为本人追认该法律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害,本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的,可以书面通知本人在指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本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可以解除该法律行为且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但是,相对人在实施法律行为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自己的权限实施法律行为的,由代理人对该法律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本人追认的除外。

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越权代理人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实施的越权代理行为视为有效。

相对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法律行为的,可以书面通知本人在指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本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可以解除该法律行为且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但是,相对人在实施法律行为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越权代理的除外。

代理人与第三人以造成本人损害为目的实施越权代理法律行为的,应当对本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终止;

(二)对限制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人的监护终止;

(三)本人或者代理人死亡、解散或者破产;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合同产生的代理终止:

(一)代理合同终止;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4aBT18XD97mCF28tVP3R0G1P9QxpXSMY7HfayT7KxnMBkQVfnUh+puucodjXU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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