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四章
不当得利

第五百零一条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受领他人的物或者利益,致使他人丧失该物或者利益。此时,受益人应当将受领之物或者利益返还给权利人。

基于无效合同受领他人之物或者利益的,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五百零二条 基于错误的不当得利

基于错误取得他人的物或者利益的,应当返还该物、利益以及自受领之后产生的孳息、收入于权利人。受益人为了管理、维护受领之物或者其产生孳息支付费用的,可以请求偿还费用以及受领财产增值部分的价额。

受领物或者利益已消费或者毁损、灭失的,受益人应当偿还与其价值相当的金额。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受领物毁损、灭失的除外。

经受益人修理、改良及其他行为受领物增值的,物的所有人应当偿还与增值部分相当的金额。

孳息已消费或者毁损、灭失的,受益人不承担责任。

第五百零三条 基于故意的不当得利

明知自己没有法律依据受领他人的物或者利益却故意受领的,应当返还受领之物、利益以及自受领之后产生的孳息于权利人。

受领物、利益及其孳息已消费或者毁损、灭失的,受益人应当偿还所有人与其价值相当的金额。

第五百零四条 不得请求交付之物返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他人交付物的人无权请求对方返还其交付之物:

(一)履行期到来之前的义务履行;

(二)罹于时效的义务的履行;

(三)明知没有义务作出的履行;

(四)他人义务的履行;

(五)触犯法律之义务的履行。

第五百零五条 履行期前的义务履行

义务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履行义务的,无权请求对方返还其交付的物。但是,义务人基于错误履行该义务的除外。

第五百零六条 罹于时效义务的履行

义务人履行罹于时效的义务的,无权请求对方返还其交付之物。

第五百零七条 明知没有义务而作出的履行(非债清偿)

明知自己没有义务而作为义务的履行交付物的,无权请求对方返还其交付之物。

第五百零八条 他人义务的履行

一人基于错误向不是自己债权人的他人履行义务,致使善意的债权人失去有关债务清偿或者义务履行的所有凭证、注销担保或者时效期间届满的,无权请求债权人履行返还义务。

履行他人义务之人有权向原义务人或者担保人请求赔偿。

第五百零九条 触犯法律之义务的履行

向他人履行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者违反传统习惯、规则、法律的义务的,无权请求对方返还。 h01uT0DaGh+eoj4SGlhBGEYz69G/gQzJFxRmbaQtdEALd/Dw+abdGGfnWq8Phbbt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