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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民事关系基本原则

参与民事关系的人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尊重他人的权利自由及自愿;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秉持善良及保有良心;

(四)尊重、遵守法律;

(五)尊重国家的优良传统习惯;

(六)对于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尊重权利自由及自愿

参与民事关系的人,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思创设自身权利义务的自由。但是,违反国家法令及善良传统习惯的除外。

第十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参与民事关系的人,不论性别、年龄、职业、经济及社会地位、教育程度、信仰、宗教及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善良意思及良心

参与民事关系的人,在设立、变更、终止权利及义务之时,应当秉持善良及保有良心。

第十二条 尊重及遵守法律

参与民事关系的人,必须确保自己的所有行为合法且不影响国家、共同体的利益及他人的正当权利、利益。

第十三条 尊重国家的优良传统习惯

参与民事关系的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之时,应当尊重国家的优良传统习惯。

第十四条 对于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参与民事关系的人,应当对自己不妥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例如,损害赔偿、民事义务的履行,等等。 jI1JBzifkxjgJ/K/rJlLLnM5V2D/9IVNJ8s49tbslnq+3Y7ufpcOSXk7T5hM72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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