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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无因管理

第四百九十六条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一人未经他人委托,为该他人利益实施一定行为。例如,房屋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不在之时未经其委托为其利益修理房屋,代为清偿债务,等等。

第四百九十七条 无因管理的要件

无因管理的要件包括:

(一)行为人未经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委托;

(二)行为人须为善意;

(三)为了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利益而实施行为;

(四)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或者条件实施行为;

(五)应当尽到与管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

(六)代替他人进行工作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意图的,应当按照其意图进行工作。

第四百九十八条 无因管理者的义务

无因管理者负担下列各项义务:

(一)及时通知物件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

(二)直至行为结束或者所有人、占有人接手为止继续实施行为;

(三)在实施行为期间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依据本法第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负担与受托人相同的义务。

第四百九十九条 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义务

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结束,结果良好或者所有人、占有人接受其行为结果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应当偿还必要或者有益费用。

第五百条 他人生命、荣誉、财产的保护

为了从突发危险中保护他人生命、荣誉或者财产实施行为的,行为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是,损害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dmVHwckgggMoxevr2702sulDbhW8fRHi0hW/6vTPp5Y21YfBAwDcxk9qIG9McA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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