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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以及终止

第三百九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

第三百九十九条 合同的合意解除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意解除。

第四百条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合同得到适当且完全地履行;

(二)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三)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四)合同履行不能;

(五)合同解除;

(六)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他人无法继续履行其债务;

(七)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解散或者破产。

法人解散或者破产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对该法人的物负有义务的人偿还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e/wUFVhEIy3XyzrodjfnQFUZ4GswZbOGYdnBG9RA/agjA/FanwmSFwF+J1gBv/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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