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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履行的保障措施

第三百八十八条 合同履行的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合同的合理履行,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利用质权、抵押权、定金、个人或者法人保证以及违约金等措施。

设定质权、抵押权、个人或者法人保证的,适用本法第七编有关“担保”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 定金

定金,是指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以及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

给付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是,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条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对不履行合同一方的措施。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特别法令的范围内约定违约金。 8VdEAN6PfNupDmXT2zgtdX9PcOzzx2j6Jv/fU5fb37VRnG1kqp7MuFL/q9SmxnK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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