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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目的及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

本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及组织的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终止的基本原则、规则及措施。制定本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平等、正义、合法性、平稳以及秩序,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组织、国家及集体的正当权利及利益,实现人民对物质、精神文明的需求,促进老挝各族人民的团结以及维护国家的优良传统习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条 民法典

民法典,是指有关自然人、法人以及组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诸多原则体系性集合而成的一部法律。包括物、所有权、家庭、合同债务、非合同债务、继承等内容。

第三条 术语解释

本法的下列用语具有如下意义:

(一)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或者非财产关系。

(二)偶发事故,是指事先无法预见并且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义务的突发客观情况。例如,突然受伤、生病、事故,等等。

(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的客观情况。例如,洪水、雷害、地震、战争,等等。

(四)损害金,是指责任人用以赔偿他人之损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物。

(五)可得利益,是指责任人用以填补受害人正常工作收入损失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物。

(六)迟延损害,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应当获得的,债务人用以填补债权人损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七)抚慰金,是指作为被害人精神损害或者死者家属的损害填补,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属获得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八)债权人,是指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主体。

(九)债务人,是指对债权人负担某种履行义务之人。例如,物的交付、完成工作、支付金钱或者有悖于债权人利益行为的不作为,等等。

(十)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

(十一)紧急避险,是指为了躲避危及国家以及他人利益的危险,不得已采取其他措施的行为。但是,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不得超过上述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十二)用人者,是指将他人置于自己的管理之下,并使其按照自己的命令或指示履行职务的人。

(十三)债权,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基于合同或者法律负担义务的权利。

第四条 关于民法典的政策

国家鼓励、促进老挝国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例如,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自由及自愿、对物的权利、所有权、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履行等依据宪法及法律得到尊重和实现,以及民事权利及利益之保护。为了提供促进民事活动的条件,国家制定有关政策及规则,并且普及法律、宣传人民权利应受保障、义务应予履行。

第五条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的适用

民法典,是有关民事关系的其他法律条文的基本遵循。

其他法律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有关民事关系的具体问题民法典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对该问题作出规定的其他法律条文。

第六条 实务习惯及法律中类似规定的适用

实务习惯,是指在一定区域、民族、共同体内部或者特定民事关系中经过长期适用普遍认可的习惯。

民法典没有规定且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的事项,适用对该事项普遍认可的实务习惯。但是,该实务习惯的适用与宪法及法律冲突的除外。

法律中类似规定,是指为解决民法典没有规定的问题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不存在实务习惯之时,可以适用法律中类似规定。

第七条 民法典适用的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老挝国民、外国人、永久居留人及无国籍人、国内外的法人及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但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加盟的双边或者多边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的规定与老挝加盟的双边或者多边国际条约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QVdSGfKOn5dd0VN7saZQDVddeGJlm5zeOelICWHF/3PAHXDI2zKDZVmVPjGSRR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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