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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百七十八条 合同的履行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履行期、履行地诚实、完全地履行合同。

合同当事人无权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不完全、不正确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履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补充

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关于标准质量的法律及其他有关法令或者符合合同目的及习惯的标准履行。

当事人对标的物价格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一般价格或者政府定价履行。

第三百八十条 合同的履行期

合同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合法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的,债权人有权随时请求履行,债务人也有权随时履行。债权人请求履行的,债务人应当在接到履行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合同。

债务人在履行期前履行合同的,应当事先取得债权人同意且提前履行不违反合同目的和法律。

第三百八十一条 合同的履行地

合同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地点履行。没有约定履行地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交付建筑物的,应当在建筑物所在地履行。

(二)金钱债务应当在合同成立之时债权人的住所履行。但是,国家机关、团体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履行金钱债务的除外。债权人变更其住所的,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的新住所履行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三)其他债务应当在合同成立之时债务人的住所履行。债务人为法人的,应当在其主要办事机构履行。

第三百八十二条 清偿

清偿,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以支付金钱、银行转账、票据、交付物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进行。

债权人请求清偿的,应当事先制作请求书。

债权人应当独自制作收据或者其他书面材料,并且应当在债务人履行合同之时或者在履行之后十五日内完成制作。

以票据清偿的,债权人获得票据付款之日视为清偿之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清偿的,金钱转到债权人账户之日视为清偿之日。以邮寄方式清偿的,债务人将金钱或者物交给邮局的日期视为清偿之日。

第三百八十三条 清偿的顺序

负债清偿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对清偿的顺序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费用或者其他;

(二)违约金或者借款利息;

(三)金钱债务或者借款合同中的本金。

第三百八十四条 免除

负债或者义务的免除,是指债权人作出的不再请求债务人履行负债或者义务的意思表示。

负债或者义务的免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八十五条 抵销

负债或者义务的抵销,是指消灭合同当事人互负的负债或者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负债或者义务的抵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八十六条 合同履行困难的通知

合同履行发生困难,一方当事人无法正常履行其义务的,该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履行困难的事由。

履行困难的通知,不属于债务人的免责事由,困难消除之后,债务人仍须依照合同继续履行其义务。

第三百八十七条 合同履行的中止

合同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可能造成另一方损害的,部分履行自己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

(一)法院受理破产诉讼或者申请;

(二)失去商业信用,因此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风险;

(三)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

合同当事人在上述事由不存在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其义务履行的,应当赔偿因此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害。

收到中止履行通知的一方证明自己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其义务。没有证明或者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到中止履行通知的一方应当对解除合同的一方已经履行的部分进行补偿。

本条规定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但是单务合同除外。 Xu55lR2mvSQn/8fTVjadyCDUxqnbyNJVhKYL5vSdak1hZ63fH9IMOpoa89nCnX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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