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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无效合同

第三百七十六条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

合同无效包括相对无效、绝对无效以及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当事人主张合同绝对无效的,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撤销相对无效合同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七条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

(一)发生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返还已受领的物。 OybbZqwi7uKmTYYlNR+Gx4FrjUAG/II4CX1bkPml3QvfRMs+UT7lyAiV5rIKZa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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