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合同

合同,是指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及义务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合同在以下主体之间订立:

(一)国家机关之间或者团体之间;

(二)国家机关或者团体与法人或者自然人之间;

(三)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之间;

(四)法人与自然人之间。

第三百六十五条 合同的特征

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对另一方负担履行义务,另一方不给付对价的合意。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相互负担履行义务的合意。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合同的要件

合同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行为的要件。

另外,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当事人应当具有合法动机。

第三百六十七条 合同当事人的自愿性

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愿性。

第三百六十八条 合同的动机

合同的动机,是指推动合同的订立,促使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内心原因。

合同的动机应当客观存在且合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 合同的形式

合同采用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形式。

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书可以由合同当事人本人或者代理人通过手写、打印、印刷的方式制作。合同书应当写明年、月、日,并且由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署名或者按手印。

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之时第三人或者村长可以作为见证人参加。

合同当事人可以对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进行公证,证明合同合法且真实存在。

第三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订立的日期、时间、场所;

(二)合同当事人的姓名以及住所;

(三)目的、价格、履行期、支付、受领;

(四)标的物的范围、数量以及质量;

(五)合同的履行地以及相互联络的义务;

(六)合同违反的法律后果;

(七)纠纷解决的方式以及机关;

(八)履行期届满之前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三百七十一条 合同的要约以及承诺

以口头方式订立合同之时,要约人没有指定承诺期限的,无论何时何地受要约之人都可以即时进行承诺,承诺一经作出视为合同成立。

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之时,要约人没有指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要约人发送承诺书。要约人在上述期间内不得撤回要约书。

要约人指定承诺期限的,在指定期间内承诺书到达要约人,则视为合同成立。在指定期间内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书。

受要约人在指定期间或者本条第二款规定期间之内发出承诺书,但承诺书晚于上述期间到达要约人的,要约人同意接受承诺之时视为合同成立。

承诺书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增补、删除或者变更的,要约人同意并作出承诺之时视为合同成立。

第三百七十二条 悬赏广告

以广告、通知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人,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给予报酬的表示中没有指定期限的,在有人完成指定行为之前,表示人有权以相同的方法作出撤回表示。

给予报酬的表示中指定期限的,表示人不得在期限到来之前撤回表示。

第三百七十三条 有奖竞赛的表示

有奖竞赛的表示,是指委员会或者举办方基于自身决定作出的向特定活动或者作品竞赛的优胜者提供奖励的广告、通知以及其他合法方式。

有奖竞赛的表示中应当指定期限,在指定期限内不得撤回表示。

第三百七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或者法院应当按照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实际适用的不与法律相冲突的习惯进行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 合同的效力

合同按照约定的内容约束合同当事人。

另外,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合同的性质、法律、实务习惯以及正义原则。 KoR3ANNt0iyGAq3G0gX3XRrHaHK+pt+reo34DfvAmnKf1USjwOfso4f12J0O0iRm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