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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地上权

第三百五十条 地上权

地上权,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依照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使用他人土地建筑自己所有的建筑物,种植树木以及获得其他利益的权利。

使用土地获得的利益归使用土地的地上权人所有。

第三百五十一条 地上权的目的

当事人通过规定土地的面积、范围、体积,可以将土地的下部和上部空间也包括在地上权的目的之中。

土地已被他人租赁或者占有的,经承租人或者占有人的同意可以设定地上权。

第三百五十二条 地上权的取得

地上权,自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登记之日起取得。

行使地上权的人,具备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要件之时,依据时效取得地上权。

地上权的登记,适用有关土地使用权活动登记的规则。

第三百五十三条 地上权的行使

地上权人可以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权益。

第三百五十四条 地上权设定人的义务

地上权设定人应当保障地上权人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的规定可以充分行使地上权。

第三百五十五条 地上权人的义务

地上权人应当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的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三百五十六条 地上权的保护

地上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及利益,依照本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和所有权人一样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

第三百五十七条 地上权的转让

地上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地上权转让给他人。

第三百五十八条 地上权的继承

地上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是,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九条 地上权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的,地上权终止:

(一)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规定的地上权存续期间届满;

(二)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没有规定地上权存续期间之时,地上权人通知地上权设定人一年之后放弃地上权或者通过支付下一年的全部地上权使用费的方式放弃地上权;

(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没有规定地上权存续期间之时,根据土地的使用目的和使用状况以及对地上权进行合意之时的状况,自地上权成立之日起经过了二十年或者三十年。

第三百六十条 地上权登记的注销

地上权终止的,地上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申请注销地上权登记。

第三百六十一条 地上权终止的法律后果

地上权终止的,地上权人应当将土地恢复原状。但是,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另有规定的除外。 IFR9hiXR/IRDStFY0QdD2kUnkl8/t7Ekv/RuNB9LdxgLdM13o417jXxyQ0/Dne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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