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保护,是指一人侵害他人所有权时,被侵害人为了恢复其权利及利益,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
一人没有法律依据占有他人之物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占有人返还其占有之物。
与前款占有有关的孳息、费用、赔偿损失等请求,适用本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围绕有关物的权利发生争议的,即使占有权没有受到侵害,所有权人仍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争议之物享有的权利。
他人侵害或者妨碍物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实施侵害或者妨碍之人停止侵害或者排除妨碍。
与前款侵害或者妨碍有关的孳息、费用、赔偿损失等请求,适用本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他人之物存在可能侵害或者妨碍自己所有物的危险之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提供危险之物的所有权人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土地所有人因他人破坏水路、水池以及堤坝,或者阻断水流致使种植在该土地上的稻以及其他农作物受到损害,或者无法正常用水的,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