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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所有权的保护

第三百三十三条 所有权的保护

所有权的保护,是指一人侵害他人所有权时,被侵害人为了恢复其权利及利益,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

第三百三十四条 物的返还请求

一人没有法律依据占有他人之物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占有人返还其占有之物。

与前款占有有关的孳息、费用、赔偿损失等请求,适用本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五条 关于所有权的确认请求

围绕有关物的权利发生争议的,即使占有权没有受到侵害,所有权人仍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争议之物享有的权利。

第三百三十六条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之请求

他人侵害或者妨碍物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实施侵害或者妨碍之人停止侵害或者排除妨碍。

与前款侵害或者妨碍有关的孳息、费用、赔偿损失等请求,适用本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七条 消除危险之请求

他人之物存在可能侵害或者妨碍自己所有物的危险之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提供危险之物的所有权人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百三十八条 基于水路、水池或者堤坝使用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土地所有人因他人破坏水路、水池以及堤坝,或者阻断水流致使种植在该土地上的稻以及其他农作物受到损害,或者无法正常用水的,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损害赔偿。 sPcSz0b40g4el0EYEZjOptI/mB/W1bxDfx2Dh2iBHxy6n/faEm6SBjxLlO40Xp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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