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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所有权的终止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所有权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终止:

(一)所有权人完全放弃所有权;

(二)他人基于时效取得所有权;

(三)该财产被国家没收或被法院判决扣押、拍卖用于偿还债务;

(四)物已毁损或者灭失。

第三百一十六条 物的处分

所有权人以出卖、互易、赠与、附条件赠与、丢弃、破坏等方式处分物的,丧失对此物的所有权。

第三百一十七条 他人基于时效取得所有权

他人基于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丧失对此物的权利。

第三百一十八条 扣押拍卖物或者国家没收物

该物被法院依据判决扣押、拍卖或者被国家没收、归为国有的,所有权人丧失对此物的权利。

第三百一十九条 物的毁损或者灭失

火灾、洪水、雷害、地震等事由造成物的破坏或者灭失的,所有权人对此物的权利终止。 pDFYclu5JQh+puxZmzWr+TLSZUzVHS5k+f8ycfX7A0jQfvZn/IUVvFoqC6qE8N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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