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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共同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条 共同所有权

共同所有权,是指一物之上有两人以上所有人之时的所有权。共同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产生。

共同所有权包括:

(一)有份额的共同所有权;

(二)没有份额的共同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一条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可以确定共有人各自份额的共同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二条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没有规定共有人各自份额的共同所有权。此时推定各共有人持有相同的份额。

共同共有包括:

(一)可分物的共同共有;

(二)不可分物的共同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共同体共同所有权

共同体共同所有权,是指村、多数村的集合、合法生产团体等共同体享有的没有规定共有人各自份额的共同所有权。

共同体共同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习惯或者通过成员的捐赠以及个人、法人、组织的援助、赠与产生。

共同体成员享有依照法律、习惯合意占有、使用共有物并收取孳息的权利。

关于共同所有权的处分,由共同体全体成员依照法律进行合意。

第二百八十四条 共有人的占有权

共有人享有共同占有共有物或者使共有人之中的一人占有共有物的权利。但是,不得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五条 共有人的使用权

任何共有人均享有在不侵害其他共有人权利的范围内使用共有物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六条 共有人的收益权

共有人有权收取共有物或者共有物使用所生的孳息。

各共有人享有按照各自的份额收取孳息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七条 共有人的处分权

共有人享有处分共同所有权中各自份额的权利。但是,向共有人之外的他人处分时,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共有人出售其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共有份额的共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倘若其他共有人在指定期间,即共有物为不动产时三个月、共有物为动产时一个月之内没有购买之时,可以出售给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

共有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其他共有人在知道违反事实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权请求法院返还已出售的共有份额。造成损害的,违反前款规定的共有人应当赔偿。

按份共有人放弃其共有份额或者死亡但没有继承人时,其份额归其他共有人共同所有。

第二百八十八条 共有物的管理、保护及维持

共有人负有共同管理、保护、维持共有物的义务。

任何共有人都有权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对共有物进行通常价格范围内的修理、保护、维持。但是,超出通常价格范围的修理、保护、维持应当征得一半以上共有人的同意。有紧急情况的,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为保护、维持共有物采取必要措施。但是,事后应当通知其他共有人。

共有人应当按照各自份额支付共有物的管理、保护、维持费用以及税款。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利益继受者的效力

共有人之间关于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约定对利益的继受者同样具有效力。

第二百九十条 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物为不可分割的,应当对共有物的价值按照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

第二百九十一条 共同所有权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共同所有权终止:

(一)分割共有物;

(二)经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归个人单独所有;

(三)本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至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e7ITlufBwaY3NeBacFKlMe0k3STvgYRY2AAbtea/Oi2ELAPua9qVCw8R1EcMD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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