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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所有权的形态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所有权的形态

所有权的形态包括:

(一)国家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三)自营所有权;

(四)民间所有权。

A.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二条 国家所有物的所有权人

国家是国家所有物的唯一所有权人,由国家机关对国家所有物进行管理。

国家机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国家所有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且按照国家的计划,可以将国有物交给集体组织或者承租人。

第二百六十三条 国家所有权的对象

国家所有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构成社会的物质性、技术性基础且由国家管理的物,例如:工厂、陆海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邮政、银行、企业及其他国家所有物;

(二)用于国家机关办公的物,例如:办公大楼、公用汽车、桌子、椅子、知识产权及其他物。

土地、矿藏、水流、空气、森林、森林内物质、水生生物、野生动物及其他自然资源归国家全体所有,由国家依照法律进行协调、管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 国家所有权的取得

国家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化;

(二)国有性组织及企业的创立;

(三)税款征收;

(四)根据需要受领的物;

(五)物品没收;

(六)无主物的取得;

(七)遗失物的取得;

(八)发现高价物;

(九)无人饲养动物的捕获;

(十)购买及互易;

(十一)接受赠与;

(十二)继承;

(十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国家所有不动产处分的规制

关于国家机关之间处分国家所有企业、办公大楼、公用建筑物、设备等不动产的规则,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之物,不得向任何人移转其所有权。但是,依据相关规则可以买卖的不动产除外。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流动资产及产品处分的规制

国家机关有权依照资产的用途及既定计划处分原材料、生产设备、现金等流动资产以及产品。

任何人都不得为追求自己的利益使用国家所有的物。

第二百六十七条 对国家所有物没收或者扣留的禁止

任何人不得没收或者扣押国家机关所有的企业、建造物、建筑物、设备以及其他动产。但是金钱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物除外。

对在国外的国家所有物,与在国内的国家所有物作相同的处理。

占有人无权占有国家所有物的,可以随时请求其返还占有物,且相关民事诉讼不受时效的限制。

B.集体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八条 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对开展自身业务所需的生产手段及机械、交通工具、耕耘机、动物、建筑物、工作物、企业、宿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享有的所有权。

集体分为合作组与其他集体组织。

第二百六十九条 合作组或者其他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内容

合作组或者其他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其所有物的权利,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章程行使权利。

合作组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独立行使对集体所有物的处分权。他人不得擅自处分集体所有物。

第二百七十条 合作组或者其他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取得

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

(一)成员出资;

(二)生产或者服务;

(三)购买或者互易;

(四)国家、组织及个人的赠与以及其他。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合作组或者其他集体组织享有权利的土地的使用

合作组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妥当使用其占有的土地,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土地的,国家可以依照耕地管理及使用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合作组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直接收回其土地许可其他从事经济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使用,并且国家对此不进行任何补偿。

C.自营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二条 自营所有权的对象

自营所有权的对象包括生产手段、产品、商品。自营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技术师、制造者及其他小规模自营主体的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三条 自营所有权人的权利及义务

自营所有权人享有依照法律自由生产、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的权利。

自营所有权人应当遵守国家的经济政策及其他政策,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D.民间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四条 民间所有权

民间所有权包括民间经济单位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民间所有权,是指对经济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生产手段、产品、商品及资产享有的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五条 民间经济单位的权利及义务

民间经济单位享有从事生产、建设、运输、商业、服务及订立合同等活动;为订购国外原材料、生产设备等使用外汇等通货;依照法律自由销售其产品;参加国内外事业活动等权利。

民间经济单位应当在企业登记的范围内开展事业,严格遵守法律、国家经济政策及其他国家政策,缴纳税款,依照会计法完成会计记录。

民间经济单位自主管理其生产经营且对其销售、花费、盈利、亏损等活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百七十六条 对民间经济单位的措施

民间经济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目的或者违反法律开展事业的,例如:不进行会计记录,不及时支付各种手续费,伪造或者转让及出借企业登录证等,有关国家机关依照相关法令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个人所有财产

个人所有财产,包括消费品、以个人使用为目的的物品、生活用品、房屋、家具、牲畜、收入,等等。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个人所有权的内容

个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及收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是,对自己所有物的使用不得侵害国家、集体、组织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九条 合作组或者其他集体组织成员的个人所有权

合作组及其他集体组织成员的个人所有财产,包括未出资给合作组或者集体组织的劳动报酬、自己取得的物、继承的遗产或者受领的赠与物。

合作组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不得将合作组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36HjKZHDts2J0Kua9zzReRllkLjNeCK641JG5VpCcARWwAGeGSi4gmbRVDUCI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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