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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的概括性且完整性权利。

第二百五十条 所有权包括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以下权利:

(一)占有权;

(二)使用权;

(三)收益权;

(四)处分权。

A.占有权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所有人的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保持、管理物的权利。

占有权人享有自由占有其物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或者侵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正当权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占有权的取得

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合法保持或者管理物的人视为占有权人。

第二百五十三条 非所有权人的占有权

非所有权人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

B.使用权

第二百五十四条 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所有权人或者非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其占有物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所有权人的使用权

所有权人享有使用其所有物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或者侵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正当权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六条 非所有权人的使用权

非所有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使用他人所有物的权利。

C.收益权

第二百五十七条 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所有权人或者非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合法收取物的占有、使用所生孳息的权利。

D.处分权

第二百五十八条 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所有权人享有的出卖、互易、赠与、附条件赠与、移转、放弃或者破坏其所有物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处分权的限制

处分物的权利,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场合才受到限制。

所有权人处分其具有重要历史及文化价值的文物时,国家有权优先购买。

第二百六十条 非所有权人的处分权

非所有权人依据所有权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享有处分他人所有物的权利。 oAC00hR/o/G9oWfbhowtKNsV6JaarHEUG5tKqezAMcWuPjz1PzssmrC/89BpxS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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