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是指对物的保持及管理。
占有的主要形态包括:
(一)物的直接及间接占有;
(二)善意及恶意占有;
(三)有权及无权占有。
一人将其占有之物交给他人占有的,例如租赁、借用等,移转占有一方成为间接占有人,接受占有一方成为直接占有人。
善意占有,是指不知其占有物为他人所有而进行的占有。善意占有推定为对物的平稳、公开、持续性占有。
恶意占有,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物为他人所有物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推定为对物的不平稳、隐秘、非持续性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有法律依据的占有。
法律依据包括:
(一)法律行为,例如:契约、遗嘱等;
(二)法律规定,例如:对没有所有权人的物的保管、拾得遗失物、对无人饲养动物的管理、发现有价值的物等;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权占有,是指没有前款规定的法律依据的占有。
物的占有推定为平稳、公开的占有。
在两个时间节点之内的占有,即在始期与终期之内的占有推定为持续性占有。
对物的占有推定为有权占有。但是,对占有需要登记的物而言,登记证书中注明姓名的人推定为有权占有人。
武器、有毒化学物质、部分高价金属等部分物质,获得有权机关特别许可的人才可以占有。
善意且无权占有他人所有之物的人,无须向所有人返还该物产生的孳息。但是,被无权占有的物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占有人应当返还全部孳息。
相反,恶意且无权占有他人所有之物的人,应当向所有人返还使用占有物获得的收益在内的全部孳息。占有人使用、出卖占有物所生孳息或者给所有人造成其他损害的,占有人应当赔偿所有人损害或者该孳息的价值。
善意且无权占有人,修理占有物使该物恢复至原来状态的,有权请求物的所有人偿还修理费用。
善意且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进行改造的,若从占有物分割改造部分不会造成占有物的毁损或者故障时,占有人有权取回改造部分。从占有物无法分割改造部分时,善意无权占有人有权请求所有人偿还改造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是,请求费用不得超出占有物的增值部分。
恶意且无权占有人改造占有物的,所有人无须提供任何补偿。
占有人善意且无权占有他人动产,所有人请求返还动产的,占有人应当向所有人返还该动产。但是,所有人应当向占有人补偿该物的价格及费用等,之后所有人可以请求交付该动产于占有人的人偿还其支付的补偿费用。
占有人善意且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所有人请求返还不动产的,占有人应当向所有人返还该不动产。但是,占有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所有人偿还维护管理或者改善不动产状态所支出的费用。另外,占有人有权请求向其交付不动产的人返还不动产的价格。
占有人基于赠与或者继承受领占有物的,不得请求补偿。
恶意且无权占有人,应当向所有人返还全部占有物。该占有人可以请求向其无权处分占有物的第三人赔偿损失,但是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善意且无权占有人对其占有物的毁损或者故障不承担责任。善意且无权占有人因占有物的损害获得利益的,应当将现存的利益返还给所有人。但是,占有物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善意且无权占有人应当对占有物的毁损或者故障承担责任。
恶意且无权占有人因其过错造成占有物毁损或者故障的,应当向所有人赔偿包括孳息及改造部分在内的全部损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占有发生变更:
(一)新占有人从原占有人处实际受领物;
(二)下列情形中,原占有人和新占有人之间达成合意:
1.已由受领人实际占有物;
2.由原占有人继续占有物;
3.由第三人继续占有物,但应当通知该第三人。
有权占有人或者善意无权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已经发生或者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妨碍。
有权占有人或者善意无权占有人从侵害或者纠纷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保护其占有。
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妨碍,随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排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物的占有终止:
(一)占有人放弃占有,停止对物的保持或者管理;
(二)他人侵害占有或者围绕占有发生纠纷时,占有人没有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相关请求;
(三)直接占有人表示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物;
(四)占有物毁损、灭失。
无体物的占有准用本章中有关物的占有的诸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