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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物、所有权以及对物的其他权利

第一章

第二百二十七条 物

物,是指具有价值的物质,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有体物,是指有形态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无体物,是指没有形态的物,例如:请求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永久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树木及其他建筑物等。

第二百二十九条 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例如:桌子、椅子、金项链、戒指、动物等。

第二百三十条 孳息

孳息,是指根据自然法则或者法律规定从物获取的物。

天然孳息,是指从物自然派生出来的物,例如:植物长的果实、动物产的幼崽等。

法定孳息,是指使他人租用或者借用的而获得的收入、利息、分红。

第二百三十一条 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并且可以依照其功能使用的物。

从物,是指为主物的利益而使用,虽属于主物的一部分但可以与主物分离的物。

处分主物时从物视为一并处分。但是,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为几个部分,并且各个部分仍保持原来的性质及用途的物。例如:米、砂糖等。

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各个部分将失去原来的性质及用途,或者原物受损、故障,或者分割需要过度高额费用的物,例如吉他与弦。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必要分割不可分物的,可对其价值进行分割。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可替代物,是指具有相同的形状、性质、品牌、种类、数量、质量、版本及价值的一般的物,例如:手机、电脑等。

不可替代物,是指具有区别于他物的特有设计、形状、颜色等,不易找到代替品的物,例如:名画、雕像、古物等。

代替物有瑕疵或者灭失的,以其他代替物履行义务。但是,属于不可替代物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四条 视为一体之物

视为一体之物,是指由各个独立的物组合、连接而形成的完整的物。一个部件缺失或者不契合,都会导致该物使用价值的消灭或者减少。例如机械与起重机。

视为一体之物,不得分割单独处分。 GP8Y7n5oF5TW9Ymoke8KiPGmQ8fkDqDQBZ8FlnIwQMSTG54XPA2z6v5fBRNi+b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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