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子女的权利及利益,父母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相同的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负有保护子女的权利及利益在法院、工作单位、学校及其他场所不受侵害的义务。
父母应当教导其子女养成爱国、积极向上、善良、感恩等美德,并且应当给子女提供接受教育和开展有益于家庭及社会的工作、活动的环境。
年满十八岁的子女没有行为能力或者工作能力的,例如患有精神疾病或者身体障碍等时,父母负有照顾、抚养的义务。
父母离婚或者婚姻无效的情况下,也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随时向法院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养育费用。
子女一人的养育费用,以国家公务员最低工资的一半作为基础,再参考当时的实际生活费用计算。
负有子女养育费支付义务的一方经济上陷入困境的,有权请求法院减少养育费用。
父母因高龄、疾病、无法从事工作等原因需要帮助的,子女应当照顾、扶养、赡养父母。父母的扶养费用,由父母与子女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经济能力决定并判令每月支付。
父母有不当行为的,例如滥用作为父母的权利、对子女实施恶劣的行为等,其子女有权请求法院终止扶养该父母的义务。
父母及子女在对方生存期间对对方的财产不享有权利。
未成年人的财产由父母进行管理。
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或者近亲属、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剥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权利(亲权)。
父母有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滥用对子女享有的权利、对子女实施恶劣行为、不尊重不体谅子女;子女作出忘恩负义行为的,例如,对父母实施暴力、胁迫等,法院可以剥夺该父母作为父母对其子女享有的权利(亲权)或者该子女作为子女对其父母享有的权利。
父母丧失亲权的,依照法院判决在子女成年之前仍须承担照顾、抚养的义务。
被剥夺亲权的父母或者被剥夺监护权的子女悔改的,法院可以根据本人的请求对其权利恢复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