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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夫妻关系终止

第一百七十条 夫妻关系终止

婚姻关系终止,是指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夫妻关系决裂:

(一)离婚;

(二)法院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三)夫妻一方死亡。

A.离婚

第一百七十一条 离婚

离婚,是指因发生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事由导致婚姻关系终止。

在任何场合都不允许买卖离婚或者强迫离婚。

第一百七十二条 离婚的种类

离婚分为以下两种:

(一)自愿离婚;

(二)诉讼离婚。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愿离婚

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合意进行的离婚。

自愿离婚,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一)对子女问题,例如子女养育等问题没有争议;

(二)对婚后财产分割没有争议;

(三)对夫妻债务承担没有争议。

自愿离婚自依照家庭登记法在男女居住地的市级内务局完成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四条 自愿离婚的程序

夫妻欲离婚的,应当在双方父母、年长者以及三人以上的证人面前填写离婚申请书,并向其居住村的村长提交。受理离婚申请书的村长,应当进行调解促使该夫妻重归于好。当事人不愿和好的,应当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间。

冷静期间届满仍不和好的,村长应当制作离婚记录并向市、经济特区的户籍登记官提交。

第一百七十五条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提起诉讼或者申请,通过法院判决进行的离婚。

满足下列所有要件之时,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一)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者申请;

(二)存在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离婚事由;

(三)夫妻之间对子女养育、婚后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存在争议。

法院准予离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六条 离婚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一)有不贞行为;

(二)殴打、侮辱配偶、配偶父母及其他亲属或者存在严重恶习,例如重度酗酒、吸毒、赌博、挥霍无度等;

(三)下落不明满三年,不联系家属或者不寄送任何生活所需物品;

(四)没有征得对方同意成为僧侣、见习僧、寺院助理或者尼姑满三年;

(五)依照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失踪;

(六)获得五年以上的自由刑;

(七)患有非常危险的恶性疾病,无法共同生活;

(八)患有精神疾病,无法共同生活;

(九)不能进行正常性生活;

(十)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共同生活,例如夫妻信赖破裂、精神折磨,等等。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院判决离婚时的检讨程序

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或者申请书的,应当进行调解促使夫妻重归于好。当事人不愿和好的,应当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间。

冷静期间届满仍不愿和好且有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院判决离婚。准予离婚之时,法院应当采取保护未成年子女及缺乏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计的夫妻一方利益的必要措施。

法院在作出离婚判决之后,应当将生效判决书的复印件送交家庭登记官进行离婚登记并向离婚当事人双方交付离婚证明书。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得提出离婚

妻子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之内丈夫无权请求离婚。但是,妻子请求离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子女的照顾及养育

离婚夫妻负有照顾、抚养、教育其子女的义务。

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决定由夫妻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外,法院应当对子女成年之前的养育费支付进行判断。

第一百八十条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扶养费请求

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完成离婚登记之后,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患得疾病且无法自己赚取生活费而处于困境的夫妻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支付扶养费。但是,扶养费的支付期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一百八十一条 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的分割

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分割:

(一)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夫妻婚后财产平等分割。但是,夫妻一方有不贞行为或者经法院确认有榨取、挪用婚后财产等不当行为的,只能分得婚后财产的三分之一。

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分得婚后财产的三分之一用于子女养育所需。倘若分得子女养育费用不足以满足子女养育之需的,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子女成年之前,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剩余财产夫妻平等分割。

夫妻离婚之后才有权分割婚姻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或者申请在离婚之前分割财产:

(一)夫妻别居;

(二)夫妻一方盗窃并不当使用婚姻财产或者实施有损婚姻财产的行为;

(三)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未支付订婚财礼

未支付财礼,是指没有交付的订婚时约定交付的金钱或者物品的数量。

夫妻离婚,男方有过错的应当向女方支付未支付财礼。女方有过错的,未支付财礼终止履行。

B.涉外离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老挝国民与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离婚

老挝国民与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离婚,适用本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离婚

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离婚,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老挝国民在国外离婚

老挝国民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的离婚,适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或者夫妻居住国的法律。

老挝国民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离婚之时,应当通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

第一百八十六条 老挝国民与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的离婚

老挝国民与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的离婚,适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或者夫妻居住国家的法律或者夫妻一方国籍国法律。

老挝国民与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的离婚,应当通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

第一百八十七条 老挝国民与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的离婚登记

老挝国民与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的离婚,应当向男女离婚之前居住地的市级内务局办理登记。

老挝国民与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离婚之时,可以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该国使馆的家庭登记部门办理登记,也可以依照该国相关法律办理登记。

C.死亡

第一百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死亡

夫妻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以及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夫妻一方自然死亡,是指因疾病、高龄、事故、杀害及其他现实中发生的偶发或者其他情况造成的死亡。

第一百九十条 夫妻一方经法院判决被宣告死亡

夫妻一方经法院判决被宣告死亡,是指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确认死亡的情形。

D.夫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及复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夫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夫妻关系终止的效力:

(一)分割婚后财产;

(二)子女的养育义务;

(三)共同承担夫妻债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停止使用共同姓氏

夫妻一方将其姓氏变更为另一方姓氏之后,夫妻关系因离婚或者婚姻无效判决终止的,可以改回自己本来的姓氏或者倘若另一方无异议可以继续使用家庭的姓氏。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复婚

离婚夫妻复婚之时,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婚姻登记。 6J/RmTyD1knQi4tOw0CDyTPdY/Oizphi2lBFNDBVC6ExXhXyDm4MPnITfq41Fq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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