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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夫妻财产

第一百六十六条 夫妻财产

夫妻财产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构成。

第一百六十七条 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或者婚后夫妻一方通过继承、赠与、附条件赠与个别取得的财产,并且不论其是否保持原来的状态还是转换为新的财产类型。

另外,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所生利息、收入和孳息视为其婚前财产。但是,对收入和孳息的产生及形成夫妻另一方进行协助的,该收入及孳息视为婚后财产。

第一百六十八条 婚后财产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形成或者取得的财产。但是,供个人使用的低价值的财产除外。

夫妻在同居或者别居过程中所得的收入都视为婚后财产。

使用婚后财产或者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修缮夫妻另一方婚前财产的,倘若修缮费用超过该婚前财产价值的三分之二,该婚前财产归为婚后财产。

第一百六十九条 婚后财产的使用

不论婚后财产由夫妻哪一方取得,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有权根据家庭的需求及必要合理地使用婚后财产。夫妻双方应当事先约定婚后高价财产的收益权及处分权。 6D3hF3Af6ZZqAmzG3GERb0+WqkO60DGeM9ZXlnJNRpy5FQJDOP5Dz6VS5tcgTG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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