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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夫妻的权利

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关于家庭内部的问题,夫妻应当通过协力、对话的方式解决。

夫妻,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相互代理对方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夫妻的活动权利

夫妻双方享有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活动的权利。

家庭住所,应当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力、对话的方式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姓氏选择权

夫妻双方有权选择夫妻任何一方的姓氏作为家庭的姓氏。夫妻双方可以继续使用各自的姓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夫妻的义务

夫妻双方负有互相关爱、尊重、照顾、帮助、尊敬、谅解、共同抚养和教育子女,并且共同建设团结、幸福、先进家庭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对夫妻债务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对债务承担责任:

(一)夫妻共同负担债务的;

(二)夫妻一方负担债务,但负债是为了家庭所需支出的;

(三)夫妻一方负担债务,但负债是为了个人利益。此时,夫妻另一方以自己的金钱或者婚后财产清偿债务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权请求负债方偿还。

夫妻在别居之后负担债务的,倘若负债用于家庭所需支出或者双方有约定的,夫妻应当共同承担责任。但是,负债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负担债务的夫妻一方承担责任。 c4PUCvR8avTTifaY7ahOkAwFnTwh6rMjtE5jlHNklYcgjuD44SYOroHczwj0xJ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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