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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婚姻

A.婚姻的要件及规则

第一百五十条 婚姻的要件

欲通过婚姻结为夫妻的男女应当满足下列要件:

(一)年满十八岁;

(二)男女相爱并自愿达成合意;

(三)未婚,已离婚、配偶已经死亡且存在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婚姻禁止

有下列情形的,禁止婚姻:

(一)同性之间;

(二)近亲属之间,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长辈与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及其晚辈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亲生子女与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继子女之间;叔父母与甥侄之间。

继子女之间,父母离婚之后可以结为夫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婚姻登记

欲结为夫妻的男女,应当向男女双方或者任何一方居住地的市级公安局家庭登记官提交书面申请。

男女双方满足婚姻要件的,家庭登记官通知该男女双方到场,并在三位证人在场见证之下,进行婚姻登记。

男女之间夫妻关系自婚姻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一百五十三条 婚礼

婚礼可以举行也可以不举行,可以在婚姻登记之日举行也可以在其后举行。但婚礼不具有法律效力。

婚礼的举办,依照国家的善良传统习俗并应当节俭。

B.涉外婚姻

第一百五十四条 老挝国民与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婚姻

关于婚姻及家庭关系,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享有与老挝国民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老挝国民与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的婚姻,应当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老挝国民与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的婚姻,可以按照家庭登记法的规定向男女双方居住地的市级内务局办理登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婚姻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的婚姻,可以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或者结婚男女一方国籍国的法律进行。

依照结婚男女一方国籍国法律婚姻之时,应当在该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办理婚姻登记。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的婚姻,可以向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居住地的市级内务局或者与结婚男女国籍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办理登记。

第一百五十六条 老挝国民之间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的婚姻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承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民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缔结的婚姻。

老挝国民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缔结的婚姻,依照家庭登记法的规定可以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该国使馆的家庭登记部门办理登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老挝国民与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的婚姻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承认老挝国民与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依照婚姻男女居住国家的法律缔结且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婚姻。此时,婚姻男女应当通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婚姻男女居住国家大使馆或者领事馆。

老挝国民与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的婚姻,可以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结婚男女居住国家使馆的家庭登记部门办理登记,但应当遵守该国家的相关法律。

C.无效婚姻

第一百五十八条 无效婚姻

违反下列规定的婚姻无效:

(一)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婚姻要件;

(二)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婚姻禁止。

第一百五十九条 无效婚姻的撤销

夫妻一方、夫妻一方的父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家庭登记官以及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权申请撤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撤销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条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法院作出无效婚姻撤销判决的,夫妻关系终止。但是,胎儿或者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出生的子女视为法律上的子女。

男女在婚姻因无效被撤销之前的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财产归男女共有,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l32ht7swaf18chBCZvNGUvHAqWsF7j3qrft3ENdd/2WhhcJlWvi/RHTZJv+Uai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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