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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婚约及订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婚约

男女相爱但尚不具备结婚条件之时,依照传统习俗,以男方交付财产或者贵重物品于女方为前提,签订有关婚约的协议。

婚约的订立系男女双方的自由,但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 婚约的不履行

男女之间存在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婚约之时,男方没有充分理由违反婚约且婚约中约定男方向女方交付财物或者贵重物品的,未向女方交付的应当继续交付,已向女方交付的归女方所有。

女方没有充分理由毁约且婚约中约定男方向女方交付财物或者贵重物品的,男方未向女方交付的终止履行,已向女方交付的女方应当返还给男方。

第一百四十七条 订婚

男女相爱并约定结为夫妻的,男方应当与其父母、年长者或者同事一同访问女方父母、年长者,依照传统习俗、男方及女方的经济能力及现实条件,协商订婚财礼、婚礼并进行记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订婚的不履行及损害赔偿

一方当事人没有充分理由不履行订婚约定,造成女方或者男方的名誉、尊严的损害或者另一方为了准备婚礼支出费用的,不履行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婚前性行为

结为夫妻之前男女发生性行为,但男方不娶女方为妻子的,该男方依照传统习俗应当赔偿女方或者女方家属疗养费、抚慰金、仪式费用。当女方不嫁给男方的,男方不得请求支付抚慰金、仪式费用。

女方怀孕的,除了仪式费用之外男方还应当支付分娩或者流产费用、产后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任何情况下,男方都应当承担子女成年之前的抚养义务。 ZZqv3iPx9WZXzqTnVHbkjPb2T2JaHZD1DE+UPkOWMKc/twTn5F4oxGDb0HUGDL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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