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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家庭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家庭

家庭,是指由夫、妻、子以及其他家庭成员构成,共同生活且完成家庭登记的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通过婚姻登记、生育子女、收养他人子女等产生,并且在成员之间存在作为家庭的权利及义务的关系。

家庭关系的形成不受出生、社会经济地位、人种、民族、受教育程度、职业、宗教、居住地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亲族及亲族的等级

家庭关系中亲族由血亲以及姻亲构成。

1.血亲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1.1 直系血亲分为,上位直系血亲和下位直系血亲。

上位直系血亲分三等:

父母;

祖父母;

曾祖父母。

下位直系血亲分三等:

子女;

孙子女;

曾孙子女。

养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身份。

1.2 旁系血亲分三等: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叔父叔母。

2.姻亲分为三等:

继子女;

夫妻双方的父母;

夫妻双方的兄弟姐妹。

第一百四十条 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一条 婚姻自由

成年男女享有依照国家的善良风俗,自愿且基于爱情选择丈夫或者妻子的权利。

任何人、家庭或者组织都无权强制或者妨碍其子女或者孙子女、其他家庭成员、所管理的职工或者公务员的婚姻。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夫一妻制

婚姻必须遵守一夫一妻的原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母子利益的保护

国家及社会,不论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别居、有无离婚,都应当最优先考虑对母子正当权利及利益的保护。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家庭的发展

国家促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经济单位及全体国民对幸福、理想、文明的家庭观的树立和家庭进步、团结、温暖、正义、文明的发展。 h6Qkw1iETvRSD6Igo4HOAFibHJdV1lXtuXxGXLNRG5SFgkRZjc0Totdq4r2MtH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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