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指由夫、妻、子以及其他家庭成员构成,共同生活且完成家庭登记的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
家庭关系,是指通过婚姻登记、生育子女、收养他人子女等产生,并且在成员之间存在作为家庭的权利及义务的关系。
家庭关系的形成不受出生、社会经济地位、人种、民族、受教育程度、职业、宗教、居住地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家庭关系中亲族由血亲以及姻亲构成。
1.血亲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1.1 直系血亲分为,上位直系血亲和下位直系血亲。
上位直系血亲分三等:
父母;
祖父母;
曾祖父母。
下位直系血亲分三等:
子女;
孙子女;
曾孙子女。
养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身份。
1.2 旁系血亲分三等: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叔父叔母。
2.姻亲分为三等:
继子女;
夫妻双方的父母;
夫妻双方的兄弟姐妹。
在家庭关系中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
成年男女享有依照国家的善良风俗,自愿且基于爱情选择丈夫或者妻子的权利。
任何人、家庭或者组织都无权强制或者妨碍其子女或者孙子女、其他家庭成员、所管理的职工或者公务员的婚姻。
婚姻必须遵守一夫一妻的原则。
国家及社会,不论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别居、有无离婚,都应当最优先考虑对母子正当权利及利益的保护。
国家促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经济单位及全体国民对幸福、理想、文明的家庭观的树立和家庭进步、团结、温暖、正义、文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