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精要
民法典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的核心价值理念体现为民法的基本精神。民法精神是指导民事主体之间民事行为准则的共同意识,而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最抽象的民事行为准则,比具体民事法律规范更能体现民法的内在精神,民法精神蕴含在民法基本原则中。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绿色原则等充分体现了民法自由、平等、权利本位等基本精神。民法精神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民法精神的弘扬和守护。民法精神强调平等、诚信、秩序等,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发展规则高度契合,表现为对企业等市场主体“平等”“自由”的崇尚。就民法精神与企业发展的关系而言,具体表现为:民法是保护企业权利的法律,企业的合法权益一律受到平等保护;民法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企业家干事创业的动力;民法是规范企业行为的法律,企业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促进形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民法还是督促企业绿色发展的法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促进生态文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核,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弘扬企业家精神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脉相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个人层面对应着企业的爱国情怀、社会责任和诚信守法等。归根结底,在经济活动中,各类企业应当大力弘扬民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本书第一章便聚焦民法基本原则,讲述民法的精神与企业的发展。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1条
解读与适用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稳定器。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同自身的历史文化相契合,同自身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相适应。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分别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阐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目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在全社会形成广泛的价值认同、文化认同,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社会全面进步,对于集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民法典》的精神内核,《民法典》第1条明确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通过规定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等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制度,发挥民事法律对经济活动、民事权利行使等民事行为的规范、引领和保护作用,对于企业树立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贯穿在企业经济活动实践中,企业确立经济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做到讲社会责任、讲社会效益、讲守法经营、讲公平竞争、讲诚信守约,形成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利益机制和社会环境。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企业文化软实力建构的引领作用,在深化认知认同的宣传教育上结合企业自身特色发挥作用,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实践中。建立完善相应的政策评估和纠偏机制,防止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出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的现象。同时,要注重经济行为和价值导向有机统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实现市场经济和道德建设良性互动。
特别提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仅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价值遵循,还可以成为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说理依据和裁判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必将对民法典的规范解释起到重要价值补充作用。例如核心价值观的民主价值对法人治理结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大会的运作方式的影响,富强价值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物权取得方式的影响,敬业价值对专家责任、代理人责任的影响,和谐价值对相邻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文明价值对人格权保护、环境保护的影响等。
典型案例
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 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杭州市某居民在该店购买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黄继光宣传形象及配文的贴画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举报。
西湖区检察院发布公告通知董存瑞、黄继光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原告起诉,西湖区检察院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战争”中舍身炸碉堡,英雄烈士黄继光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舍身堵枪眼,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被告瞿某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同时,被告瞿某某多年从事网店销售活动,应知图片一经发布即可能被不特定人群查看,商品一经上线便可能扩散到全国各地,但其仍然在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上述贴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该院判决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即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编写人 杨治)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2条、第4条
解读与适用
平等原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依法平等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对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财产关系中最主要的是市场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的本质就是平等,主体平等、权利平等,平等竞争、平等保护,平等的交易秩序、等价有偿的交易关系和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平等也是人身关系的本质要求。人格独立和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是人权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平等原则是以人为本的民法核心价值展现。《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格的平等。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人格平等就是企业的法律地位平等,应一视同仁。在合同关系中,企业都是完全平等的,无论参与合同关系的企业在事实上是否具有隶属关系或不平等关系,一旦进入合同领域,必须是平等主体,平等协商、平等保护,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在产权关系中,不分个人、国家、集体、企业,也不分合伙、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
二是内容上的平等。民法既注重形式平等,也兼顾实质平等。形式平等强调对民事主体不作类型区分、一体对待;同时对部分主体做类型区分、区别对待,既保障形式正义,又兼顾实质正义。例如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关系上,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消费者给予特殊的保护,以实现权利内容的实质平等。
三是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各类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实践中,无论民事主体之间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一体保护,任何主体都不能比其他主体享有更多的保护,即使是公有财产,在民法上也应与私人财产受到同等的保护。
特别提示
一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如发生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等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则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等;二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一个企业所享有的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一样。例如在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中,抵押人负有提供抵押物进行抵押的义务,但这种抵押可能是无偿的,抵押人并没有相应的权利。
(编写人 杨治)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5条
解读与适用
自愿原则,有人也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自愿原则对于企业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自愿原则有利于企业对自己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的效果进行预估,行为人能够依据自己所选择的法律规范,从而预见自己行使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二是自愿原则可以有效促进合同争议的快速解决,极大节约交易成本;三是自愿原则实现真正意义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及自由,为调动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和保障。
自愿原则给予企业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具体表现在:一是企业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二是企业有权选择其交易的对象、合同相对人;三是企业有权选择其交易的方式。这在合同领域表现最为明显,企业可以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缔结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其效力高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自由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方式的自由。
企业在按照自愿原则从事经济活动的同时,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制约:一是自愿原则以主体之间的平等和自由为前提。如果主体之间存在实质不平等,法律就会设置一些干预条款以促使实质公平的实现。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企业如果利用优势地位制定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8条的规定,在进行具体解释时应作不利于企业的解释。二是在行使自愿原则的同时应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例如《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三是自愿原则的行使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特别提示
自愿原则是企业等民事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核心原则,如果在交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例如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是虚假表示的,该行为可能无效或是可被撤销。
(编写人 杨治)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6条
解读与适用
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公平是人们在追求利益平衡时的价值准则和价值理念,形式上具有主观性、内容上具有客观性。公平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主体对客体的主观评价,对同一问题,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难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同时公平具有客观性,公平作为一种意识,最终受制于客观条件,在一定历史时期、一定社会环境中,社会公平的内涵相对固定,并约束和调节着人们的行为。
公平正义是法律应有的价值追求,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司法的应有之义。《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有着特定的含义:一是民法首先保护形式公平,并兼顾实质公平。形式公平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地位平等和行为自由,任何人,无论身份高低、财富多少等,都享有公平的追求利益、追求幸福的权利。实质公平是指利益分配结果符合社会主流正义要求。民法对实质公平的保护通常与意思表示实质上不自由、不真实等情况相联系。例如一方当事人乘人之危,导致双方所签订合同显失公平的,就可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节。二是民法优先保护法律公平,兼顾群众朴素的公平观。一般情况下,法律公平与群众朴素的公平观是一致的,但当两者存在差异时,民法优先保护法律公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各地民间习惯和交易惯例。
特别提示
一是公平原则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具有指导意义,辐射到企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二是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既是解释原则也是适用原则,如果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法律规定比较模糊或意思较难确定时,应按照公平原则予以解释;而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是在赔偿损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也可适用公平原则。
(编写人 杨治)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7条
解读与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待他人诚信不欺,二是对自己的承诺要信守不怠。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历来强调诚信原则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仁义礼智信,是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诚信经济,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还是一项以道德为内核而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也处在变化发展之中,从道德上升为法律,从最初仅作为债之履行的规则,扩展到民法上一切权利义务履行之规则,从仅仅规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扩展到调整当事人与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现在已延伸至全社会领域。
“法安天下,德润民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诚实信用原则从最初的道德规范,扩展到民事法律的“帝王原则”,乃至整个法律的基本原则,已成为联结道德与法律的桥梁和途径,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对企业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规则,指导企业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合同领域,当事人首先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契约和履行契约,严格遵守体现伦理道德要求的诚实、守信、善意等规则,从而保障合同符合当事人真意、符合公平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负有保护、照顾、保密、通知、协助等合同附随义务。二是填补合同的漏洞。现代社会生活发展变化快、事实关系变动频繁,很可能导致企业在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事实及预期发生巨大变化(例如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企业当事人可以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在合同对义务的履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企业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甚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变更合同条款内容。三是进行利益平衡。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都是为了实现实质的公平和正义。当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与他人产生利益冲突时,可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例如一方履行合同有轻微瑕疵,不影响对方的合同权利,另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特别提示
一是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裁判规范,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企业如果在经济活动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很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给予司法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自由裁量进行控制,以便正确处理案件,合理解决纠纷。
典型案例
2013年12月1日,原告重铁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龙翔公司、被告杉杉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由龙翔公司销售煤炭给重铁物流公司,重铁物流公司销售给杉杉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交货方式为水路运输,龙翔公司销售给重铁物流公司的煤炭到港后直接销售给杉杉公司,重铁物流公司委托杉杉公司对煤炭进行质量、数量验收。重铁物流公司、龙翔公司及杉杉公司三方还约定,在重铁物流公司未收到杉杉公司货款前,龙翔公司不向重铁物流公司催收货款,如杉杉公司拒付或拖延支付货款,则龙翔公司放弃要求重铁物流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龙翔公司向原告重铁物流公司出具了9份《水路货物运单》和32份增值税发票(总额为30942450元),被告杉杉公司亦向原告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证明》5份。按照上述货物运单、发票和收条的记载,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共计有48414.1吨煤炭交易发生,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杉杉公司应向原告重铁物流公司支付相应货款,重铁物流公司也应向被告龙翔公司支付约定价款。而事实上,原、被告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相关各方并无真实煤炭交易发生,也无相关货款的给付。在案证据证实,签订合同时,被告龙翔公司和被告杉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邱某一人,而杉杉公司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的营业执照,隐瞒了其公司和龙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邱某的事实。尔后,邱某伪造了9份货物运单,并授意其工作人员虚开32份增值税发票和5份收货证明并交予重铁物流公司,虚构了整个煤炭交易的事实。被告龙翔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对原告30942450元的债权。原告以两被告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相关合同为由,诉至成铁中院,请求判决撤销2013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龙翔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被告杉杉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与两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
成铁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龙翔公司、杉杉公司故意隐瞒其法定代表人均为邱某的真实情况,使重铁物流公司签订了前述合同和协议,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龙翔公司、杉杉公司的行为与该项规定相吻合,应认定为欺诈行为。依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重铁物流公司关于撤销其于2013年12月1日与龙翔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杉杉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依照《合同法》第54条、《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的规定,判决:撤销重铁物流公司2013年12月1日与龙翔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杉杉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编写人 杨治)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8条
解读与适用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公共道德,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民法典》第8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且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彻于《民法典》的全文。《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为不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在调整和规范社会生活和企业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一是完善法律的功能。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对于解释、补充法律起着重要作用。实践中,审判人员应依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二是利益平衡的功能。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兼顾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一般利益,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诚实商人的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三是弘扬社会公共道德的功能。公序良俗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凡是和人们生活有关的、能够为多数人共享的领域或范围,公序良俗都可能存在。社会普遍性主要表现为公序良俗能够符合预期,能够符合普遍性的价值观念,较大范围内为多数人所共同认可。
特别提示
一是注意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联系与区别。两者的联系在于都要求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规范;区别在于诚实信用原则调整和规范的对象是个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公序良俗原则调整的主要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特别是商品交换关系,强调在交易活动中恪守信用、讲究诚实,而公序良俗原则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领域,同时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关系。
二是公序良俗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适用规则。如司法实践中,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危害家庭关系、违反道德以及暴利行为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无效。
典型案例
某村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不收门票,该村内河堤旁边栽种有杨梅树,该村村委会系杨梅树的所有人。杨梅树仅为观赏用途,该村委会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杨梅采摘旅游项目。吴某某系该村村民,其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
随后,该村委会主任拨打120求助,在急救车到来之前有村民将吴某某送往市区医院治疗,吴某某于摔倒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某子女李某某等人以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该村委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共计60余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案涉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旅游项目,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法院认为,吴某某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仅违反了该村村规民约中关于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的村民行为准则,也违反了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事故发生后,村委会亦未怠于组织救治。吴某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村委会对吴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写人 杨治)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9条
解读与适用
《民法典》第9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典》在一般原则中对绿色原则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引入“绿色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题中之义、必然要求,顺应了当今时代的发展要求,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在《民法典》1260条中共有18条直接体现了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对于企业而言,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物权设定方面。《民法典》第326条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用益物权合法行使的基本要求;第346条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条件。
二是在合同履行方面。《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将“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第619条对于包装方式增加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三是在严格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其中第1232条新增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第1234条和1235条明确了对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范围。
综上,在《民法典》中确立绿色原则,引入可持续发展理念,承认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人格利益属性,确立特殊侵权行为规则,其实质是顺应当代社会信息化、大数据、高科技、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适应经济全球化、资源环境逐渐恶化以及风险社会的时代特征,回应当前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安全食品、优质环境等美好生活向往的迫切需求。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代际公平。
特别提示
一是绿色原则是《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应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遵循,司法实践中进行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以及在利益冲突时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也应充分考量。二是企业等民事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流转纠纷案件中,对于有关合同生效的判断,不仅仅应考虑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还应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重要因素综合考量。
典型案例
2011年10月10日,临钢公司与金核公司签订《合作勘查开发协议》,约定:临钢公司补偿金核公司3500万元后,双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并在符合条件时将金核公司探矿权过户至项目公司名下。2011年10月25日,临钢公司向金核公司实际支付3500万元。2013年11月22日,临钢公司以合作勘查作业区位于新疆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为由通知解除合同,金核公司回函拒绝。金核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临钢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临钢公司反诉请求解除《合作勘查开发协议》,金核公司返还合作补偿款3500万元并赔偿损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临钢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勘查开发协议》,驳回临钢公司的反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探矿权位于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该保护区设立在先,金核公司的探矿权取得在后,基于《合作勘查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保护区内不允许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该协议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将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故协议依法应属无效,金核公司收取的3500万元合作款应予返还。临钢公司主张的损失,部分由金核公司折价补偿,部分由临钢公司自行承担或者在项目清算时另行解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编写人 杨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