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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对商主体的审查

《经济活动自由法》同样也对商主体的审查作出了规定。再次强调,只有特别法规没有作出另外规定时,才适用该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在实际中有大量的法规在关于审查商主体的问题上有不同的规定。

原则是,每一个监管机构在开始审查之前,有义务告知商主体关于审查的计划。审查机关需要向商主体发送通知,告知其何时将开始审查以及审查的对象是什么。审查应该在该通知到达商主体之日起的第7天到第30天内开始,开始审查需要另行通知。

审查由一位审查人或一个审查小组进行。在开始审查之前,审查人需要出示相关证件表明其身份(出示审查机关的职业证明以及审查授权书)。审查人必须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如果审查小组中有人表现出了偏见,那么受审查的商主体有权申请撤掉此人。在展开第一个审查工作之前,审查人有义务使受审企业或个人知晓其在审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审查工作需要在受审人或者其代表人在场时进行。商主体有权参与每一个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在受审人的住所或者开展经济活动的地方进行,在受审人同意或在其申请下,也可以在其他存放文档的地方进行。审查时间为工作时间或者商主体实际从事经济活动的时间。经受审人同意后,审查工作或者具体的审查任务也可以在审查机关进行,这样有利于加快审查工作。审查不应当妨碍商主体的工作。告知商主体审查计划的义务是为了让商主体为此做好准备(准备证件、办公室等)。另外,审查工作应该以高效的形式进行,不能妨碍到受审商主体的正常运作。如果商主体以书面形式指出所进行的审查工作严重妨碍到其正常的经济活动,那么审查机关必须在审查报告中解释这些行为的必要性。

商主体有义务在其住所里管理好审查文书、授权书以及审查报告。审查文书可以是文件集的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审查文书的作用是记录审查的持续时间及其数据。在审查开始时,商主体应当向审查小组出示审查文书。

原则是,对商主体的审查工作在同一时间只能开展一项。经济活动自由法同时也对审查做出了时间限制。审查机关对商主体进行的所有审查在一年内不能超过:

1.针对微型商主体:12个工作日;

2.针对小型商主体:18个工作日;

3.针对中型商主体:24个工作日;

4.针对其他类型的商主体:48个工作日。

延长审查时间只能是出于与审查机关无关的原因,并且需要书面陈述理由。在延长审查开始之前,需要向商主体发送审查延长说明书,并录入审查文书中。如果确认商主体没有合法履行自己的税收义务,审查机构可以将审查时间最长延长到上述时间限制的两倍。如果审查结果表明商主体严重违反法律,可以在当年就同样的审查对象进行再次审查,持续时间不应该超过7天。再次审查的时间不算入上述时间限制。

商主体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起对审查机关所进行的部分审查工作的抗议(违反审查开始原则,如在没有告知商主体或者违背时间规定的情况下开始审查,在没有授权或没有合法形式授权的情况下开始审查,在进行审查之前没有出示相关的审查机关职业证,没有告知受审人在审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受审人或其代表人不在场时进行审查工作,同一时间进行多项审查,超过规定审查时间限制)。

当商主体的权利因审查机关的不适当行为受到侵犯时,受审商主体是唯一有权提起抗议的主体。抗议应该在审查机关开始审查工作之日起3日之内提交到执行审查工作的机构。如果是超过审查时间限制的情况,则应该在超过时间限制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提交抗议。商主体必须用正当理由陈述自己的抗议,具体说明不合法的行为或情况,并指出是哪些规定遭到了违反。

提出抗议后,审查行为将被暂停,暂停的时间不会被计算到审查持续的时间中。审查机关在审批抗议的时间里保护好所采集的与审查对象和范围相关的证据。所有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成为证据的文件、信息、采样以及其他信息载体都应该受到保护。在收到抗议之日起3日之内,审查机关需要作出决定,如果承认抗议的合理性,则应宣布放弃审查行为的决定;如果认定抗议不合理,则应宣布继续审查行为的决定。

商主体如果对继续审查行为的决定不服,则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日之内提起上诉。将其递交到级别高于审查机关的机关(也就是所谓的“上诉机关”)。上诉机关在提出上诉之日起7日之内以行政决定的形式对上诉进行审理。上诉机关结束上诉程序后,作出行政决定,即维持原判或作出终止审查行为的决定。 nN9VQT5eg7a2OuwQFldbJ0jKMPDB3w3aZu9rhtun/HH5BBdbg34rZP2IRMhDt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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