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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对经济活动的限制

对经济活动的限制是自由原则的例外。宪法第22条规定,只有在考虑到重要的公共利益时,才可以限制经济活动的自由,并且这种限制只能够以立法的形式实现。基于此,在波兰对经济活动的任何形式的限制都必须有法律基础,并且必须是出于对重要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波兰一共有4种基本的限制形式:特许权、许可证、受管制的经济活动以及经营执照。其他的限制形式,被称为软限制,包括:同意、反对、确认和通知。

特许权是一种对经济活动的限制形式,是一项为国家利益保留的权利。大多数国家存在只能由国家开发的经济开发区。其中最常见的是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行业,如能源、国防、自然资源的开发、媒体等。这些区域划定了国家垄断的界限,被称为“合法垄断”。特许权意味着打破某一特定类型经济活动的垄断,将经营权授予由相应机关(最常见的是各部门部长以及地方自治政府的机构)选择的商主体。很明显的是,特许权只会授予那些能够保证按规定进行经济活动的商主体。在授予特许权之前,首先要进行特许程序,这是为了检验申请获得特许权的商主体是否可信。特许程序是一项行政程序,在一些情况下会引入招投标的元素(取决于具体的规定)。当申请获得特许程序、能够保证按照规定进行活动且满足授予特许权条件的商主体的数量多于预计授予的特许权数量时,应启动招投标。

以下是需要获得特许权的经济活动类型的详尽清单:

1.勘测识别烃源岩以及属矿业权的固体矿物,勘测或识别矿藏、二氧化碳贮藏,开发矿藏、物质的地下无罐储存、废物地下储存、二氧化碳地下储存;

2.生产和周转爆炸性物质、武器、弹药以及军事或武装用途的物品和技术;

3.生产、处理、储存、转载、运送、经销或周转燃料或能源;

4.以地下封存为目的的二氧化碳运送;

5.人身和财产保护;

6.广播和电视节目传播,除了仅通过信息通信系统而不在地面、卫星或光纤网传播的节目;

7.航空运输;

8.经营赌场。

由于特许权是一种自由裁量的行政决定(即使申请者满足所有要求的条件,特许机构仍可以拒绝向其授予特许权),商主体可以申请获得所谓的“特许承诺”,也就是承诺在未来某个时间授予特许权。特许承诺有一段确定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获得特许承诺意味着在其规定的时间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定能够得到特许权。通过这样的方式,商主体获得准备进行特许经济活动的时间,可以完成一定的投资,与承包人建立合作。当他完成这些事项后,可以以其所有的特许承诺为依据,再次向相关机构请求授予特许权。特许机构在特许承诺有效期内,只有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才能拒绝授予特许承诺:

1.在特许承诺申请中的信息发生了变化;

2.申请者不满足所有获得特许权的条件;

3.对国家或公民的安全或防御造成威胁。

许可证意味着解除某一经济活动的普遍禁止。和特许权不同,需要许可证的经济活动不仅对每个公民来说都是禁止的,对于公共权力机关、国家(自治政府)法人或者其他国家(自治政府)组织单位也是禁止的。换句话说,任何有意进行这类经济活动的人,必须获得许可证。许可证是一项行政决定,是在完成行政程序之后颁发的文件。这是一种羁束性决定,如果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行政机构就必须授予其许可证。原则是,许可证允许在一段不确定的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这种经济活动。特别法规也规定了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经济活动自由法》中(第75条)包含对获得许可证的条件作出规定的法律清单。很多法律都对获得该许可证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如银行法、资本市场法、药品管理法、航空法等。

受管制的经济活动是指要进行这类经济活动,首先需要满足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受管制经济活动的限制关键是在特别的登记处进行登记的义务。法律没有受管制经济活动的清单。但如烟草业、邮政业、侦探业务、托儿所业务、动物疗养院业务、旅游聚会业务等就是受管制的经济活动。登记信息是对所有人公开的。每一类经济活动由单独的公共行政机构来管理,其中有一些则是由专业机构来管理。有意进行受管制经济活动的人在递交登记申请并通过后会获得登记通知。管理登记的机构应该在7日内发出通知。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这一行为,而申请是按照规定完成的,那么商主体可以在递交申请之日起14天后开始经济活动。

在波兰,只有一些道路和铁路运输法规定的经济活动要求获得经营执照。

我们所说的“软限制”涉及进行一次性或周期性的法律行为,或者进行一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原则是,特许权、许可证、经营执照、批准或登记受管制的经济活动等行为,使商主体能够在一段不确定的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某种经济活动。 VxNjQSKy4hjvI8t5HNHiu2tAVWB/4jAIb169UU3d5OsiRncawDd+5WEOJpp2Ws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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