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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活动的程序性规定

一、本国商主体

根据公开性原则,为了保证流通的安全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开展经济活动要求进行相应的申报。在波兰有两个基本的经济活动登记机关:“波兰经济活动注册与信息中心”(CEIDG)以及“国家法院登记处”(KRS)。除此之外,也有其他的登记处和信息处。这些机关根据经济活动的不同类型或者登记主体的不同类型各司其职。

经济活动注册与信息中心由《经济活动自由法》规定,而国家法院登记处则由《国家法院注册法》规定 。经济活动注册与登记中心为自然人商主体服务,而国家法院登记处则为其他类型的商主体服务。

商主体可以在向经济活动注册与登记中心提交登记申请后或在获得国家法院登记处的商主体备案后开展经济活动。

(一)经济活动注册和信息中心

经济活动注册和信息中心由波兰主管经济的部长(现为发展部部长)通过信息通信系统负责。在经济活动注册和信息中心注册之前,需要提交申请。申请可以通过公共行政服务平台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也可以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如果申请是纸质文件,则需要将其提交到指定的地方政府,或者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到指定的地方政府。以这种方式提交的申请需要证实申请人的身份。

申请的模板可以在经济活动注册和信息中心的网站下载(https://prod.ceidg. gov.pl/ceidg.cms.engine/)。当申请资料合格时,在经济活动注册和信息中心的注册即完成。以下情况将被视为申请资料不合格:

1.缺少要求的信息;

2.所包含的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

3.所涉及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

4.申请提交者被有效判决禁止从事经济活动;

5.相关人已经在经济活动注册和信息中心注册过;

6.没有附上符合法律要求的声明;

7.无签名;

8.提交者无资格。

如果申请不合格,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或信息通信系统会在第一时间通知申请提交人这一消息。经济活动注册和信息中心将申请中的相应信息发送给其他分管不同事务的机构(税收事务——税务局,数据事务——统计总局,社保事务——社保局)。在经济活动和注册中心的数据会持续更新,并和其他与商主体有关的登记处和机构进行信息互换(例如,一个以自身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商主体转型成资本组合公司,需要在国家法院登记处注册,这时国家法院登记处会通知经济活动注册和信息中心有关转型的事实,破产法院、国家刑事登记处也会将类似相关的信息转交给经济活动注册和信息中心)。完成在经济活动注册和信息中心处的注册后,商主体会收到一份证明。该证明为电子版,也可以在经济活动注册和信息中心的网站上下载打印。

记录在经济活动注册和信息中心的数据适用正确性推定原则。如果因为商主体的申请资料而导致其在经济活动注册和信息中心的数据有误并造成了损失,那么由注册的自然人商主体对损失负责。同样,注册的自然人商主体也要对因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数据或者没有申报变更数据而造成的损失负责。除非该损失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是受害者或第三方的全责,此种情况下,注册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当发现在经济活动注册和信息中心登记的信息与现实不符时,发展部部长可以要求商主体在7天之内变更错误信息。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将商主体以行政决定的形式从经济活动注册和信息中心的记录中删除:

1.确认商主体永久停止经济活动;

2.商主体申请暂停经济活动,在申请的暂停时间过去后,商主体没有提交重新开始经济活动的申请;

3.境外商主体失去进行经济活动的资格;

4.商主体的注册违反法律;

5.商主体对其进行经济活动的住所没有法定权利;

6.商主体被判决禁止从事经济活动;

7.商主体死亡。

经济活动注册和信息中心的数据和信息是公开的,每个公民都有权利获取这些数据和信息。

(二)国家法院登记处

国家法院登记处由三个登记处组成:

1.商主体登记处;

2.协会、其他社会和职业组织、基金会以及公众医疗单位的登记处;

3.无偿付能力的债务人登记处。

商主体登记处由管辖范围为省或其中部分地区的地方法院(经济法院)在信息通信系统上负责。除此之外,还特别任命了国家法院登记处信息中心(CIKRS),该部门负责收集登记处的信息,同时应申请者的请求向其提供信息。波兰的乡级政府(乡是波兰行政区划的最低等级)也协助登记处的工作,他们保证申请者能够获得正式的申请表格,获知收费和支付信息以及法院登记处的地区管辖范围。登记处所录入的信息是公开的。相关的信息可以在网站https://ems.ms.gov.pl/krs/wyszukiwaniepodmiotu上找到。同样,每个人都有权查看商主体登记处录入的公司登记文件。

在商主体登记处登记的是非自然人商主体。其中包括商业公司(无限公司、合伙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公司)、欧洲经济利益集团、欧洲合作社、合作社、国有企业、科研所、相互保险公司以及在波兰境内的外国企业的分部。在建立法律主体的阶段,在商主体登记处登记的行为常常意味着主体成立或被赋予了法人资格。

在登记处注册前首先需要提交申请,申请的模板可在司法部的网站 上下载:商主体应该在出现登记必要之日起7日内提交在商主体登记处登记的申请。在提交商主体申请时,需要附上司法规费的支付凭证。因为根据公开性原则,商主体登记的部分内容需要在特别的公报中公开(即《法院与经济公报》),所以应该为公开登记信息支付相应的费用。在提交申请之后,登记法院需要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该过程一般为7天。完成登记备案后,登记法院将相关资料转交给国家纳税人主体的中央登记处以及统计总局。和经济活动注册与信息中心一样,国家法院登记处也会不断更新其录入的信息,并且与其他登记处进行信息互换,同时会采纳来自其他主体(如公证处、银行、政府行政机构、法院、法院执行人、国家刑事登记处信息中心)的信息。

由于在商主体登记处录入的信息适用正确性推定原则,因此当确认商主体没有向商主体登记处递交合规的注册申请时(如果申请具有强制性),登记法院有义务严格要求商主体在额外的7天之内完成合规的注册申请,否则将会被罚款。登记法院同样也可以以此为目的采取特别的强制程序。如果被罚款或执行强制程序后,在商主体登记处注册的商业公司仍旧不履行注册义务,那么登记法院能够基于重要的原因宣布解散该公司或指定清算人。

二、外国商主体

上文我们解释了对外国商主体的定义。对于在波兰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商主体来说,最重要的是国民待遇原则。所有的欧盟国家都通过立法来保证这一原则的实现。波兰《经济活动自由法》第13条对该原则做出了解释,即来自欧盟成员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的商主体以及来自某些其他国家的外国商主体,能够在波兰按照和波兰人相同的原则开展和进行经济活动。

来自上述国家以外的公民,且在波兰共和国境内拥有特殊身份(如拥有欧盟的永久居留许可证、欧盟长期居留许可证、临时居留许可证、难民身份、辅助性庇护、出于人道主义的停留许可,容忍居留许可,或者在波兰共和国境内与波兰居民缔结婚姻,在波兰共和国使用临时庇护,拥有波兰人卡等情况),可以在波兰共和国按照和波兰人相同的原则开展和进行经济活动。但是不属于以上所说的两种类型的外国人仅有权利通过以下形式的公司从事和进行经济活动: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同样也有加入这些公司以及收购或参与其股份的权利,除非国际协约另有规定。

国民待遇原则允许外国商主体在波兰能够按照和波兰公民相同的原则进行经济活动。但这只涉及来自欧盟国家或者拥有特殊身份的外国商主体。不属于以上所说类型的外国人只能够援引该原则的第三部分。

外国商主体能够在国民待遇原则的范围内,以任何合法的法律形式开展和进行经济活动。除了公司、基金会、协会等形式,外国商主体也能够以分公司和代表处的形式进行经济活动。

分公司是商主体在其住所或办公主要地点以外的地方单独设立的,在组织上是独立的。除非正式批准的国际协约另有规定,外国商主体能够基于互惠原则,在波兰共和国境内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商主体只能在外国商主体受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分公司需要在国家法院登记处的商主体登记处进行注册。

无论国家法院登记处的法规会产生怎样的义务,在创立分公司阶段,外国商主体有以下义务:

1.给出波兰分所的代表人姓名(分公司负责人);

2.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分公司负责人的签字样本;

3.将从事经济活动所依照的文件副本(组织简章、协议以及公司章程)提交到分公司的注册文件中,并附上由宣誓翻译官翻译的波兰语译文;如果外国商主体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创立了不止一家分公司,那这些文件可以只提交到其中一家分公司的登记文件中;

4.如果存在或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是在登记处登记,那么需要在分公司的登记文件中附上这一登记文件的副本以及由宣誓翻译官翻译的波兰语译文;如果外国商主体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创立了不止一家分公司,那这些文件可以只提交到其中一家分公司的登记文件中。

在完成对分公司的登记后,外国商主体将有以下义务:

1.使用和总公司同样的名字,加上法律形式的波兰语译名,并在后面注明“波兰分公司”字样;

2.依据《会计法》用波兰语对分公司做单独的账务;

3.在清算程序开始或失去经营权的情况下,应当在情况出现之日起14天内对主管经济事务的部长报备所有事实或法律状态的变更。

分公司受到主管经济事务部长(发展部部长)的长期监管。当出现下列情况时,部长有权作出禁止外国商主体通过分公司经营的决定:

1.分公司严重违反波兰法律或者没有履行第7点中的报备义务;

2.对创立分公司的外国商主体的清算程序开始,或者该商主体失去了进行经济活动的资格;

3.外国商主体的活动危害到国家的安全或防御、保密条款中机密信息的安全或者其他重要的公共利益。

发展部部长告知分公司负责人所作出的决定,并通知其在指定的不少于30天的时间内开始分公司清算程序的义务。

外国商主体也可以在波兰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代表处的活动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商主体做广告或推销。由一国相应机构任命来促进该国经济的外国人,也可以在波兰设立代表处,该代表处的活动范围只能是推广该国的经济。

不同于分公司,外国商主体的代表处需要在属于发展部管辖的“外国商主体代表登记处”进行特别登记。只有外国银行或贷款机构的代表处不需要进行这样的登记。在申请登记代表处时,外国商主体需要递交上述和分公司相同的信息和文件。如果申请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发展部将告知申请者在不少于7天的时间内补全信息。申请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补充申请的时间。在指定时间内如不能消除形式的缺陷,则会导致申请不被受理。申请通过后,发展部会发出到登记处进行登记的通知。发展部以行政决定的形式驳回登记申请,仅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驳回登记:

1.设立代表处会威胁到国家的安全或防御、保密条款中机密信息的安全或者其他重要的公共利益;

2.申请的经济活动超过了代表处被允许的经营范围。

外国商主体在运行代表处时承担和运行分公司相同的义务(指定代表人、命名代表处、为代表处做单独的账务以及对经济活动的变更做相应的报备)。对代表处的监管规定以及禁止其经营的决定条件都与分公司一样。 JK/4AJ0+87hy9hCcQTgd8ccr6Dbg9dHxN2gCCCcUVg9QdAU1m11n1bsnUBmcN+V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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