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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主体的概念

一、对商主体的基本定义

在波兰,大约有20种对“商主体”这一概念的不同定义。这些定义出自不同的法律文件,而其中最具权威性的是《经济活动自由法》以及《民法典》 对此概念的系统性定义。这两部法律对此概念所作出的规范性解释在原则上也是基本一致的。根据《经济活动自由法》第4条的规定,商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法人以及由特别的法律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的非法人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的民法公司合伙人也被视为商主体 。而根据《民法典》第43条的规定,商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或职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非法人组织。在波兰,绝大多数对“商主体”的定义都结合了这两种定义里的两种要素,即主体要素和客体要素。主体要素说明了哪些主体可以成为商主体,而客体要素则说明了需要从事哪些活动才能够被视为商主体。鉴于以上论述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波兰任何法律主体都能够成为商主体。而将某一主体视为商主体的前提条件是该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在《民法典》对“商主体”的定义中,紧跟“经济活动”一词出现的“职业活动”,与《经济活动自由法》在“经济活动”定义中所解释的“职业活动”在含义上是一致的。因此我们认为,《民法典》和《经济活动自由法》对“商主体”的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以上介绍的对“商主体”的定义是对这一概念的基本理解。但正如前面所说,在一些法律文件里,对商主体的定义更加广泛。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认为,偶然从事营利的或职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是商主体

《经济活动自由法》同时也对“外国商主体”的概念作出了定义(第5条)。外国商主体是指在境外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人或者在境外从事经济活动的波兰公民。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外国人指以下几类人:

1.不具有波兰国籍的自然人;

2.住所在境外的法人;

3.住所在境外且拥有民事权利能力的非法人组织。

二、按照经济活动规模对商主体的分类

按照欧盟的法律,主要是出于国家援助法的需要,将波兰的商主体分为了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商主体。

微型商主体是指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内至少有一个年度同时满足以下的条件:

1.年平均雇用职工少于10人;

2.每会计年度来自销售货物、产品、服务或者金融交易的净营业额不超过两百万欧元,或者,在这些会计年度中其中一年度年底的资产负债总额不超过两百万欧元。

小型商主体是指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内至少有一个年度同时满足以下的条件:

1.年平均雇用职工少于50名;

2.每会计年度来自销售货物、产品、服务或者金融交易的净营业额不超过一千万欧元,或者,在这些会计年度中其中一年度年底的资产负债总额不超过一千万欧元。

中型商主体是指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内至少有一个年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平均雇用职工少于250名;

2.每会计年度来自销售货物、产品、服务或者金融交易的净营业额不超过五千万欧元,或者,在这些会计年度中其中一年度年底的资产负债总额不超过四千三百万欧元。

在确定商主体身份时,需要按照波兰国家银行在选定的会计年度最后一天的外汇牌价,将欧元换算成兹罗提。而在计算年均雇用职工数时,只计算全职职工。并且不应该算入正在休产假、陪产假和亲子假的职工,以及正在做职业准备的职员。如果商主体总的经营时间不足一年,则以商主体最近一段时期的经营记录来估算商主体来自销售货物、产品、服务或者金融交易的净营业额,以及年均雇用职工数。 FdyvukdQCjp/M89maCZx74HxxSyjR8uPe2GpGV4c6AWPKlPGc3tTUY32nhYjJw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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