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保证了在波兰从事经济活动的基础条件。例如,宪法主张保护私有权,以及经济活动自由与平等原则 。宪法第20条将波兰的经济模式确定为社会市场经济,该模式以自由经济、私有财产权,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团结、沟通与合作为基础,这也是波兰共和国经济体制的基础。《经济活动自由法》则更加详细、基础且全面地对在波兰开展及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作出了规定 。该法律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只有在其他关于波兰经济活动的法律没有作出另外规定时,才适用该法律。(这正体现了拉丁语格言lex specialis derogat legi generali,也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经济活动是一个为了达到特定目标,也就是生产特定产品或者完成特定服务而去联系并利用不同因素(如设备、劳动力、技术、信息网、产品)的过程。《经济活动自由法》,有时也被称为“公共经济权利宪法”,对经济活动作出了法律上的定义。根据《经济活动自由法》第2条的规定,经济活动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建筑、商业和服务业活动,勘探、识别及开发矿藏的活动,以及有序且持续 的职业活动。这里所提及的对经济活动的定义包含以下几个结构性的要素:营利性、特定经济活动类型(经济活动领域)、持续性以及有序性。
要确定某一项活动是经济活动,那么该活动首先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每一个商主体所从事的活动必须是有偿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即使该活动没有给他带来利润。不能获利的结果可能是商主体不善经营导致的,也可能是有意的行为,特别是(但不只是)在经营初期,商主体付出的成本往往大于获得的利润(广告、推销、购买材料、装修、基础设施)。综上所述,一项活动是否具有营利性由客观因素决定。如果某项活动客观上不能营利(如非营利性活动、利他活动、自给自足),则不能被视为经济活动。
在上述定义里指出的活动类型,即生产、建筑、商业、服务业活动,勘探、识别及开发矿藏活动,以及有序且持续的职业活动,只是举例。这样的分类还可以更加具体。《经济活动自由法》没有对经济活动的类型作出具体的定义。关于此问题我们需要参考别的法律文件,其中比较重要的是部长会议于2007年12月24日出台的关于波兰经济活动分类(PKD)的法规 、于2015年9月4日出台的关于波兰产品和服务分类(PKWiU)的法规 ,以及建筑法 。
要精准地确定生产活动这一概念的界限常常会很困难。关于波兰经济活动分类的法规将生产活动解释为通过物理或者化学的方式将原料、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为新产品(工业加工)的活动。用于加工的原料、材料或者半成品来自农业、林业、渔业、矿业或者其他生产活动。对自有或购买所得的材料进行实质性的改变、改造、翻新、重建或者装配,同样与生产活动相关。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生产出新的最终产品,而在生产过程的初期阶段使用的是废物(如废纸生产彩纸),那么这样的活动就被视为是生产活动(不同于回收利用可再生材料)。然而,加工废物所产生的可再生原料,应该被看作中间型产品,而不是新的最终产品。
我们可以尝试根据《建筑法》来定义建筑活动,它将建筑工程解释为重建、装修、翻修或者拆除建筑物的工程。
波兰经济活动分类的相关法规将经济活动解释为买入再卖出特定商品的活动。
服务业活动的概念非常宽泛。尽管现在还没有对此概念的规范性定义,但我们可以将服务理解为任何不会产生新商品(产品)的劳务。值得强调的是,欧盟法将服务业活动从经济活动中区分了出来。根据欧盟法,《波兰境内提供服务法》 [8] 将服务理解为是为了自身利益且以营利为目的而提供的劳务,尤其是建筑服务、商业服务及职业服务。我们将下列几类人称为服务者:
1.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不从事经济活动,在波兰共和国境内暂时性地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按照当地国家现行的法律从事经济活动,在波兰共和国境内暂时性地提供服务的商主体;
3.在波兰共和国境内拥有住所或者居住地,提供服务,而不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而服务接受者则应该理解为来自欧盟成员国,使用或将要使用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勘探、识别及开发矿藏是一种专业的经济活动。因为要开展并进行这一领域的经济活动首先需要获得特许权,在此基础上才可以进行特定类型的活动。《地质和采矿法》将勘探活动定义为以确定和初步记录矿藏、地下水或者地下二氧化碳资源为目的的地质工作,而识别活动则是在确定区域内初步记录矿藏、地下水或者地下二氧化碳资源的地质工作。
职业活动包含两层意思,它既指从事特定职业,尤其是独立职业(如律师、医生、护士、建筑师),也指以专业的方式从事某种活动。只有在以自己的名义且为自身利益从事特定职业时,我们才将其视为经济活动。因此,在劳动关系下从事某种职业不能被认为是经济活动。
另外,经济活动必须是有序且持续的。
有序性是指采取一系列以准备和进行经济活动为目的的行为。开展经济活动需要完成许多正式的程序,主要是注册登记、后勤、组织等。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也要求有序性。每一个商主体应该做好准备,以便能够合理地进行其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例如,一位机械师虽然不需要拥有所有的汽车部件,但至少需要具有最常更换或修理的部件,同时应该确保自己有固定的供应商,能够及时地向他提供所需要的工具和材料。通常假定每个主体都是具备有序性的,但问题在于有序性的程度。考虑到从事经济活动的专业性,商主体应当保持最高水平的有序性。这也是评判商主体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的标准。
持续性意味着商主体应该明确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会稳定地从事经济活动。临时或偶然提供的服务不能被算作经济活动,即便它满足定义的其他前提条件。持续性体现在商主体进行的活动是永久或不间断的,如每周5天;也体现在商主体从事的活动是周期性的,如季节性活动——只在冬天租借滑雪用具,只在夏天销售冰淇淋;另外,还体现在为开展经济活动而进行的一次性的行为,如修建一栋房屋或一个社区。
在个别情况下,即便满足所有评判经济活动的前提条件,也不能承认其是经济活动。这些情况包括:
1.农业中涉及耕种农田、饲养动物、种植植物和蔬菜、林业、内陆渔业的生产活动;
2.农民出租房间、出售家庭餐饮以及在农村提供其他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3.农民在一年的经营期内生产不少于10000公升的葡萄酒的生产活动;
4.农民出售自产农业产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