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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解释

在波兰法律中,每一个意思表示都应该按照民法第65条规定的两个基本解释原则来解释。根据这一规定,既应该考虑表意人的真实意思,又应该考虑他人(意思表示的接受者或合同另一方)基于此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信任。民法第65条的第一个原则涉及每一个意思表示,即单方意思表示(如终止合同)或合同。根据这一原则,在做解释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作出意思表示或订立合同的情形,合理原则(通过一般条款表现)以及良好的习惯。第二个原则则直接针对合同。这一原则认为,合同当事人真实的目的优先于文字上的说法。所以如果合同当事人的目的与合同所表示的目的不一致,那么适用的法律将首先考虑前者。

由此可见,在解释合同时,真实意思(主观标准)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合同一方对另一方产生的信任同样也很重要。在客观标准方面,理性人的概念则十分重要。当合同双方发生冲突时,很难确定“合同双方的共同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分析一个理性人会根据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产生怎样的合理期待以及信任。

在确定意思表示或合同的正确意思时,需要考虑一个理性人会在这样的情况下怎样理解。根据民法第65条的规定,需要指出对合同内容怎样的理解应受到保护。合同一方只有在“合同双方处于相同的情况下,特别是拥有相同的知识来理解互相的意思表示”时,才能够有效地援引自己所理解的对方的意思表示。当合同双方因为对意思表示的理解不同而造成冲突时,首先适用信任保护原则以及理性期待原则,而不是当事人的“意思”或表意人的理解。 V/BgD5e1jeS44RfvOCR9olhIPMuX5xZMEJmKbZFl9ix30kaNVbovS2hdNtkE3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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