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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概要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可以作出不同类型的意思表示,它们的法律性质也可能是不同的。不是所有的意思表示都会产生义务。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前通常会签订各种协议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如约定订立合同的程序、信息披露的范围、对合同订立前所获信息的保密义务。合同双方也可以签订预约合同来保证本约合同的签订。其中,保密合同和预约合同在交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订立合同前的协议

(一)保密协议

合同双方在谈判阶段可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披露信息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对这些信息保密(民法第72条)。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保护一方(或双方)在谈判时披露的机密信息。双方的协议或一方的保留使合同签订人承担不向他人披露保密信息并将其作为己用的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受损方则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民法第471条)或返还利用该信息所获的利益。

(二)预约合同

在本约合同因为各种原因(法律或事实)不能及时订立时,订立预约合同是很好的解决方案。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保证自己会签订本约合同。所以该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一方或双方在未来签订本约合同的义务。

预约合同应该确定本约合同中实质性的内容(民法第389条第1节),如在买卖合同中应该确定买卖标的以及价格。在实际中,合同双方常常在预约合同中约定本约合同订立的时间,但这并不是预约合同的有效要件。如果在签订预约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指定签订本约合同的时间,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再要求订立本约合同。预约合同原则上确保合同双方不会不履行签订本约合同。

如果合同一方不履行签订本约合同,受损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适用哪一种违反预约合同的后果(两种后果,一种较轻,一种较重) 。如果本约合同需要以特别的形式订立(如以公证书的形式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只能产生有限的后果。受损方只能够要求赔偿损失,不能够要求以司法途径强制订立本约合同。如果受损方向法院提出订立本约合同的请求,那么法院的判决将代替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一方的意思表示产生效力。

预约合同的主张在本约合同本应签订之日起的一年失效。如果法院受理订立本约合同的请求,那么该主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失效。

三、合同的有效要件

(一)概述

每一份合同都需要对其有效要件进行评估。显然,订立合同的双方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在合同出现争议时,法院首先要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考虑所有的有效要件,即合同双方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其行为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合同是否存在瑕疵,以及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以下标准:法律及由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本质,以及公序良俗(社会共存原则)。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除权利能力外,涉及所有的民法主体,即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单位。只有权利能力,不涉及所谓的准法人,特别是人合公司:无限公司、合伙公司、两合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适用于自然人的法规,也相应地适用于这些单位(在《商业公司法典》没有规定的范围内)。

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如通过订立买卖合同成为所有人)。每个人都具有权利能力(能够成为所有人),但不是每个人都具有行为能力,即通过自己的行为成为所有人(如无行为能力的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法第38条,第39条)。

存在两种影响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因素,即年龄和无行为能力的推定。在评判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依据年龄和无行为能力的推定可以将这一能力划分为三个范围。年龄是确定行为能力范围的原则性和普遍性因素(它涉及所有的自然人)。而无行为能力的推定(部分或完全)只发生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中(民法第13条到第16条)。

年龄和无行为能力的推定对行为能力的范围影响如下:

1.自然人从出生之日起到年满13周岁为无行为能力人。这类人不能够独立完成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家长、监护人)以其名义代其完成民事法律行为。由这类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民法第58条)。

2.年龄在13周岁到18周岁的自然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3.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这类人可以依法完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法律状态方面是最特殊的。因为需要区分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

— 哪些是其可以独立完成的;

— 哪些是需要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算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改变自己的法律状态;

— 哪些是完全不能完成的(具有个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原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才具有效力。与其订立合同之人可以指定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的时间。但是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未经追认而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成年之后,合同才有效力。但是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确认时效已过,那么合同自始无效。

这里存在一种例外,那就是将限制行为能力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这样的情况常发生在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实施处分行为,也没有拖欠债务的情况下。这一例外对于商主体的交易来说没有很大的意义。

(三)合同的形式

1.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民法中规定了选择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的自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要式法律行为,适用一般保护原则,也就是说如没有遵守要求则视为绝对无效。在这样的情况下,特定的法律形式是发生争议时的有力证据,便于进行调查。

2.形式的分类

民法依据合同制定的方式将合同的形式分为以下几类:

(1)普通书面形式(民法第78条),如委托合同(民法第99条);

(2)确定日期,有确定日期的文件(民法第81条);

(3)确定签名,有正式确定的签名的文件,如出售公司(民法第75条);

(4)公证形式,如不动产买卖合同(民法第58条);

(5)电子形式(民法第78条),等效于普通书面形式,但合同订立方没有使用电子形式的义务;

(6)文件形式(民法第77条),同样包括非正式的形式,只要明确意思表示人是谁。

3.不遵守形式要求的法律后果

不遵守形式要求会导致一定的民事制裁。根据制裁的类型,我们可以将法律形式分为三个类别:

(1)不采用则无效的形式;

(2)为举证而采用的形式;

(3)为产生一定法律效果而采用的形式。

上述第一种类别的形式会产生影响最深远的后果。根据民法第73条的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以其他形式来完成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普通书面形式、电子形式和文件形式),那么没有按照该形式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无效。这里所说的形式主要是:公证书(民法第158条、第234条到第237条、第1052条),注明日期的文件以及确认签名的文件。另外,一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这些合同包括:委托合同、商事代理合同以及竞业禁止协议。

合同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制裁。这里和法定要式法律行为适用相同的原则。如果合同双方约定,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以某一特定形式完成(不同于普通书面形式、电子形式和文件形式),那么只有在采用这一形式的情况下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民法第76条)。合同双方不需要约定不遵守该形式的后果(只需要约定具体的形式,如公证形式)。但如果针对的是普通书面形式,那么合同双方需要明确约定不采用该形式的结果是行为无效。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那么视为这一形式只是用作证据,而合同本身是有效的。

为举证而采用的形式主要涉及普通书面形式、电子形式和文件形式。不采用这些形式不会导致行为无效,但是会导致在举证时受到限制,这样的限制只出现在订立合同的事实本身是争议点时。如果有效要件不成立,那么在解决争议时,证人的证据将不被采用。除非双方一致同意,或应消费者要求,可以采纳该证人的证据。

为举证而采用的形式由法律规定(如超过500兹的借款合同、配送合同、建筑合同、民法公司合同、撤销捐赠等),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民法第76条)。

值得注意的是,为举证而采用的形式不适用于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订立合同的事实本身是争议点时,商主体不受举证的限制。

为产生一定法律结果而采用的形式是指,法律规定只有采用某特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才会产生特定的结果。尽管不采用该特定形式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行为不会产生所有期待的结果,同时还会产生当事人期待之外的结果。在此可以以租期超过一年的不动产租赁合同为例。这样的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合同双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那么该合同被视为未约定时间的合同(民法第660条)。

4.后续法律行为的形式

后续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涉及已经订立的合同。这些行为包括:合同变更协议(变更或补充有效合同),合同终止协议,解除合同,退出合同。

针对这些行为的形式,民法规定了四个原则(民法第77条)。第一条原则规定,补充和变更合同要求采用与订立合同时相同的形式。合同双方也可以在合同变更协议中约定更严格的形式(如以公证形式订立)。

第二条原则与合同的终止有关,也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或者单方终止或退出合同。如果合同是以书面、电子或文件形式订立的,那么合同解除协议或终止协议应该采用文件形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原则规定,在解除以其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时,也必须采用相同的形式。

第四条原则规定,一方终止或解除以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时,必须有相应的文件加以确认。

5.合同确认书

合同确认书涉及未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如上述所说,为举证而采用的书面、电子和文件形式不适用于商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商主体之间的合同确认书的功能相当于普通交易和商对客交易中的举证功能。

如果商主体之间没有按照一般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那么合同一方出具的合同确认书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民法第77条)。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商主体之间没有遵守文件形式要求而订立合同的情况。但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具有约束力:

— 合同确认文件在双方订立合同后第一时间发给了对方;

— 合同确认文件没有对合同内容实质的变更;

— 对方没有在第一时间表示对合同确认文件的否认。

但是如果在合同确认书中对合同内容进行了非实质性的更改,那么该合同确认书仍具有约束力。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简化专业交易,并增强其确定性。

(四)瑕疵

1.概要

民事法律行为的瑕疵最常与意思表示瑕疵相关。出现瑕疵的原因,首先是对合同订立方或第三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其次是缺少意思表示,合同订立方或第三方可能对其施加外部影响(如胁迫或欺诈)。合同中出现意思表示瑕疵时,合同双方的关系不平等,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对所进行的交易在认识上是不平等的。这时改变合同双方的法律状态是有必要的。

因此,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具有修正功能。针对特定的瑕疵有相应的民事制裁。民事法律行为的瑕疵(合同,单方意思表示)可能导致绝对无效(在当事人受到欺骗而无法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时)或相对无效。在第二种情况中,当事人可以撤销有缺陷的意思表示(在胁迫或欺诈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民法规定了特定缺陷存在的前提,而在确认之后,将依法通过制裁对其进行修正。

可以说,意思表示瑕疵是在两种情况中出现的错误。首先是在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或进行其他法律行为时出现的(被胁迫或缺失意识)错误。其次是在对外表示内心意思时出现的错误(导致意思和表示不一致)。而误解则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中都可能出现的问题。

在波兰的法律中将意思表示瑕疵分为了以下几种情形:

— 缺少意思表示的意识或自由(民法第82条);

— 虚伪(民法第83条);

— 误解或陷阱(民法第84条到第86条);

— 胁迫(民法第87条)。

涉及剥削的规定也具有修正意义,但是它没有被系统地归入意思表达瑕疵的分类中。

2.缺少意思表示的意识或自由

这一类型的瑕疵会导致最影响深远的后果。它包括两种状态,即缺少意识和缺少自由。每一种状态的意义相同。出于对受损主体的保护,对这类瑕疵适用绝对无效的制裁。

第一种情况,缺少意识,即作决定之人对该行为将产生的法律效果没有意识。缺少意识的标志是缺少对自己行为将产生的效果的认识。这样的情况常常由精神疾病、智力发育不全导致,也存在其他原因,如精神错乱。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区别缺少意识的状态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重要的是该状态是否在其作决定之时存在。当出现严重的精神错乱时,应该检查其行为是否是在有意识的情况下实施的。如果是,那么该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如患有精神疾病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始终是无效的,是否有意识没有意义)。

缺少自由是指在作出决定时缺少自由。决定因素是作决定之人本身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外部环境。因此,缺少自由是指自由决定的可能性被完全排除的状态。在这里不应该考虑出于困难的经济状况而订立不公平合同的情况。剥削是其中的一种情况(民法第388条)。没有自由是指自由选择的可能性被完全排除的情况,如由于疾病或吸毒导致完全不能决定自己行为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缺少意识或自由可以由“任何原因”导致。例如,外伤后的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抑郁症、癫狂、酗酒、吸毒、长期严重的疾病、滥用药物、接触有毒物质等。出现这类瑕疵的结果是影响最深远的民事制裁,即绝对无效。

3.虚伪

虚伪不涉及单方法律行为(如终止或退出合同)。虚伪成立的前提是至少有两人以上的当事人。民法第83条规定了虚伪的前提条件:

— 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只是假象;

— 对方(接受方)表示同意只是假象。

在这种瑕疵中,当事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中表示同意。第一,双方约定,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完全不会产生法律效果,如假借转移物权来防止对抵押物的处置。第二,约定其所作的意思表示会产生法律效果,但是不同于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例如,为逃避继承法规定的责任,双方以买卖合同为掩饰,实际订立的是捐赠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是为了掩饰另一个法律行为。在给出的例子中,虚伪的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公开的法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但是被掩盖的法律行为如果满足有效要件,则被视为是有效的。

应该注意的是,虚伪的法律行为会威胁交易的安全。在出现下列情况时,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 第三方获得权利或义务被解除;

— 基于虚伪法律行为而完成的行为是有偿的;

— 第三方是善意的。

这里也适用善意推定(民法第7条),也就是善意第三人的活动是基于公开的法律行为进行的,而对隐藏的法律行为不知情。

4.误解和欺诈

首先需要明晰,哪些情况是作出意思表达时的误解,可以分为最基本的两种情况。

(狭义)误解的要件是对事物显然状态的错误认识或缺少对事物显然状态的认识(错误的预见,如在购买画的赝品时,错误地认为购买标的物是真品)。

误解还包括对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认识。在此,意思是真实的,然而意思表示却是有瑕疵的。这种情况导致意思和表示不一致(例如,表意人的本意是租赁不动产,但在合同中却变成了承包;又如,本来以为价格1000欧元,在合同中却变成了10000欧元)。

上述对误解的分类没有规范性的意义,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相同。

根据民法第84条误解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内容:

— 误解对于法律行为的内容来说是重大的;

— 误解必须是实质性的,也就是说,一个理智的人不会作出这样的意思表示。

对另一方(接受方)作出意思表示时,还必须任意满足以下要件之一:

— 误解是由对方造成的,尽管不是以过错的方式(合同标的是出售2005年产的汽车,而实际上是2003年产的汽车);

— 对方知道误解的存在(如知道买方有意购买的是羊毛量为100%的材料,但在有意识的情况下,出售羊毛量为80%的材料);

— 对方能够轻易地注意到误解(例如,买方作为专家知道卖方向其介绍的是价值不菲的真品,却以赝品的价格购买了该画)。

我们将陷阱理解为误解的另一种形式,它是指一方或第三方故意诱使另一方产生误解的行为。陷阱的要件比误解宽松,因为陷阱不需要是实质的,也不需要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

错误和胁迫的情况相似,都会导致相对无效。

5.胁迫

胁迫是指对表意人的心理威胁。胁迫的构成要件限于以下情形。一方强迫另一方作出特定内容的意思表示。威胁对方,如果不作出某意思表示,将使用对其本人或他人(如亲属)造成不利后果的手段。这里的胁迫是指故意对表意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不安(害怕、恐惧状态)。例如,以绑架子女相威胁,逼迫公司合伙人让出股份。

胁迫的构成要件有:

(1)胁迫必须是非法的。这里既指违反法律,又指违反公序良俗(以暴力威胁要求对方解除债务,或者债权人以强制执行相威胁要求债务人退出公司)。

(2)威胁必须是严重的。需要评定受胁迫之人是否会因此而害怕(主观因素),威胁是否有实现的可能性,是否任何人在受胁迫之人的处境都会害怕(客观因素)。

误解和胁迫的结果都是相对无效(也就是可变更、可撤销)。这样的制裁弹性相对较大,在法律效果方面的影响不如绝对无效那么深远。受误解或胁迫影响的表意人可以通过合法的行为撤销意思表示。表意人以书面形式撤销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应该在威胁停止(或发现误解)的一年内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撤销瑕疵意思表示的结果是,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且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意思表示失去了法律基础。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因此,通过司法途径撤销误解或胁迫时的意思表示不是必要的。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在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中,最后需要考虑的是法律行为的内容。民法典第58条指出了评判标准。根据这一规定,需要检查每一份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公序良俗。还需要检查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目的。通过法律对超过这些限制的情况进行制裁,在这样的情况下,意思自治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解释私法的分类特点时,已经详细地解释了什么是违反法律。在此,还需要强调的是,只有违反强制法才会导致民事制裁。违反强制法的结果是绝对无效。在半强制性法规的情况下,约定的内容不能有损于受法律保护一方的利益。如果合同内容违反这一原则,那么它对受法律保护一方来说不具有效力(如消费者、代理人)。

违反社会共存原则(即一般条款)同样会导致绝对无效。这些原则是对成文法的弹性适用,以便在非典型情况下能够公正且合理地解决问题。这些原则反映了以下的价值观:良好习惯、合理、诚信、客观善意。在下面列举的情况下适用一般条款的情况:合同约定证人说出真相的条件是收到报酬;合同内容使一方过分地依赖另一方,则造成了合同双方的不平等(违反合同合理原则)。

一般条款是法律没有明确定义的规定。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特定的法律文化和基本原则来适用一般条款。裁定者应该独立地形成自己的观点。在这个领域并不存在已有的规则或社会共存原则的集合。

四、总结:对瑕疵法律行为的制裁

波兰法律针对各种瑕疵法律行为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制裁。在裁定某法律行为是否有瑕疵以及应受到何种制裁时,应该考虑法律行为所有的有效要件。

首先是影响最为深远的制裁,即绝对无效,除此之外还有:相对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下列情况会导致绝对无效: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未遵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求;

— 意思表示瑕疵(无意识、无自由或虚伪);

— 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存原则。

相对无效则发生在受误解或胁迫的影响下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

效力待定是指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必须要经过另一人的追认才有效。由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

关于相对无效,还需要补充的一点是,无效可以是整个合同,也可以只是部分内容。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剩余部分是有效的。

在实际中,合同会保留条款的可分性,如果合同的某一或若干条款在任何方面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这些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的条款或部分将视为从未包括在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变,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并可执行。如果在合同中加入新的条款来代替无效条款,那么新条款将被视为有效(只要其满足民法第58条的规定)。 jdn3VGVe0cRmr1g7w64WhnjKntT146j7uZZJ3xrMvh6r+VJ7KCyoWRhoF2SbiH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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