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在确定权利和义务之前必须约定所适用的法律。因为只有在适用的法律中,合同双方关系的内容才可以全部实现,在出现违约时才能够确定责任。另外,该法律也规定了订立合同适用的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如何解除合同等问题。
在国际交易中,合同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所适用的法律。但是这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首先,需要评判在特定关系类型的背景下,所选法律的可接受性和有效性。其次,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或者出于某种原因选择的法律不适用,这时就需要依据相应的冲突法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最后,在一些实质性的问题上不能自行约定适用的法律(如评定合同双方的能力)。
如果是由波兰的法院审理争议,那么将适用波兰现行的国际私法。但如果由波兰的仲裁法院审理,那么问题会更加复杂。
最近十年内,有关合同债务的冲突法在波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原因是波兰于2004年加入了欧盟。根据规定,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应该以订立合同时的法律为基础。因此,不排除法院必须参考非现行法律来决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针对在2008年1月22日之前已存在的事实应该适用波兰于1965年出台的国际私法。另外,在2008年1月22日到2009年12月16日订立的合同应该适用1980年《罗马公约》的冲突规范。自2009年12月17日起《罗马条例I》生效。在此日期之后订立的合同适用该条例(在欧盟其他国家也一样)。需要强调的是,波兰法院有义务在适用《罗马条例I》的冲突规范时,同等对待欧盟内的关系(如波兰和德国)和欧盟外的关系(一方为欧盟以外的国家,如波兰和中国)。因此适用《罗马条例I》的冲突规范符合普遍适用原则。
在其他问题上,波兰现行的国际私法也会产生影响。
在合同债务的问题上,欧盟所有国家(除丹麦)有义务一致遵守用于确定合同适用法律的冲突规范。这些规范在《罗马条例I》中,自2009年生效。该条例适用于民法和商法的合同债务。《罗马条例I》由1980年《罗马公约》演变而来,它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相似的冲突法解决方案。该条例被视为欧盟立法的一大成功。它要求欧盟所有国家适用共同的冲突法,这使得冲突法问题更加清晰明了,也有利于巩固共同市场的建设。
在合同债务问题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全世界都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法律(尽管有时会有一定的限制)。在《罗马条例I》的背景下,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首先体现了这一原则。根据这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这样的选择使得当事人对适用的法律有相对的肯定,并且能够使合同内容满足具体某一法律体系的要求。
对法律的选择可以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只要双方约定“该合同适用某一法律”(或者“适用某一国的法律”),就算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了选择。选择也可以以暗示的方式作出,但是必须来自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例如,以具有某国法律明显特征的格式订立合同。
根据《罗马条例I》,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与其法律关系没有任何联系的法律作为适用法律,即第三国法律。例如,在波兰商主体和波兰商主体订立的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瑞典法。但是能够选择的法律只能是一国的法律。在国际仲裁中,这一问题略有不同,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范围比在普通法院时更加广泛。
另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整个合同适用的法律,也可以约定合同部分内容适用的法律”。这一点对商业交易中复杂的合同(如与培训和其他服务相关的建筑工程合同)来说尤其有利。合同的某一部分可以单独适用其他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法律时常常会伴随仲裁条例或者选择法院条款。应该明确地区分这两个概念。选择住所位于波兰的仲裁法院或者波兰的普通法院作为审理争议的机关,并不意味着自行选择了波兰法作为审理的实体法基础。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那么将依据条例中的冲突规范来确定适用法律。根据《罗马条例I》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法律的情况下,该合同应该适用合同特定履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其惯常所居地国家的法律。法院需要独立评定合同哪一方是合同特定履行的当事人。如果以合同特定履行的当事人的标准不能确定适用的法律,则应该适用与它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罗马条例I》对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商主体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有单独的规定。
《罗马条例Ⅰ》第12条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主要涉及以下问题: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完全或部分不履约的后果以及损失赔偿额;债务消灭的各种方法,诉讼时效及诉讼限制;合同无效的后果。
关于合同履行的方式以及履行有瑕疵时所采取的步骤,应该考虑履行地国家的法律。例如,在评判配送货物的卖方是否正确履行合同时,需要考虑该国法定节假日的天数。
在现代社会,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最主流的方法就是仲裁。贸易仲裁在波兰拥有悠久的传统。如今,《民事诉讼法》第五章规定了它的基本功能。在波兰有两个主要的审理国际争议的仲裁法院:国家商务部仲裁法院(KIG)以及波兰商业总会。
如果当事人决定将争议交与仲裁法院审理,那么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会比在国家法院更加困难。自然,我们最常遇到的还是双方已经约定好合同适用法律的情况。仲裁委员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除非出现了该选择无效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或者选择无效,那么仲裁法院必须以其他方式确定适用的法律。在国际仲裁中有很多方式来确定适用法律。
在上述两个仲裁法院的规章中,可以找到在没有选择法律时确定适用法律的指示。根据波兰商业总会规章第38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仲裁委员认为适用的实体法。根据国家商务部仲裁法院(KIG)规章第6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与所审理的法律关系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上述两种规章都没有指出参考《罗马条例I》或其他冲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