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股份公司的要件包括:签订公司章程和认购股份,设置机构,缴纳出资以及在国家法院登记处注册。其中,公司设立人以公证书的形式订立公司章程是最基本的行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原则,其中包括商号、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额、股份类型和价值。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号可以任意选择,但是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兹罗提。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公司的首要机构,也就是董事会和监事会。
公司设立人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阶段或之后设置公司机构,设置首要机构的证明文件应该附在向国家法院登记处提交的登记申请中。在这些文件中应该说明股东以及每个股东所认购的股份以及其数量和类型。当完成对所有股份的认购后,设立中公司成立,这时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获得权利,承担债务,起诉和被起诉(《商业公司法典》第11条)。设立中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商号活动,但需要注明“设立中”的字样。在设置董事会之前,公司由所有设立人代表,或者由设立人一致决议任命的代理人代表。在第三方面前对以公司名义承担的债务,公司和以其名义实施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由公司本身、以其名义实施行为的人及股东以其尚未缴纳的出资额价值为限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以货币认购的股份需要在公司注册之前至少缴纳25%的票面价值。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该在公司完成注册的一年内完成认缴。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货币与非货币出资皆有)的情况下,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在注册之前缴纳至少25%法律规定的最低货币价值(25000兹罗提)。如果公司在注册之前以非货币财产形式出资或为公司购买了资产,或在成立公司的过程中支付了服务酬劳,那么设立人应该制定报告并交给审计员对其真实性进行调查。非货币财产应该具有贡献能力,也就是说可以被转让,被计算到公司的财务状况表中。非货币财产出资还应该符合实用性的条件。以非货币财产认购的股份,到定期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财务报告之日止应该为记名股份,且在这个时期中不能被出售并被质押(《商业公司法典》第336条)。
股份公司在完成国家法院登记处的登记后正式成立。应该在订立公司章程之日起6个月内向商主体登记处提交登记股份公司的申请,该申请需要所有董事签名。自登记完成的那一刻起,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法人资格。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代表股东权利的集合。公司的股票可以无纸化(上市公司),也可以是传统形式的(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指的是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如华沙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其他公司则被称为非上市公司。
无纸化股票记录在持股人的电子证券账户以及全国证券库系统中。在转让无纸化股票时,该笔记录转移到股票购受让人的账户上。
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商业公司法典》第328条对股票票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记名股票应在股票票面上注明持有人的信息(姓名或商号),并记录在股东名册上。转让记名股票需要有书面的声明或者在该股票的票面或其他文件上注明,另外还需要办理过户手续。记名股票可以在付款前交付。而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是绝对的,该项权利可以由本人亲自行使或由代理人代为行使。在非上市公司中,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只要其姓名在股东大会召开的至少一周前被记入了股东名册中。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也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只要在股东大会召开的至少一周前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而在上市公司中,只有在股东大会召开的至少16天前已成为股东才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表决权取决于所持有的股份。通常实行一股一票制,但是在非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可以规定优先股的表决权(一股两票)。在涉及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解除债务、与公司的争议以及审批报告时,股东的表决权才被排除。
在股东大会期间,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提供有关会议议程的所有信息。如果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请求,股东可以向登记法院申请,要求其履行提供信息的义务。
股东诉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是相同的。
股东权涉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商业公司法典》第400条)以及补充会议议程的请求权(《商业公司法典》第401条第1节)。这些权利只在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才能实现。另外,上市公司的股东也有权请求指定针对特别事务的审计员,也就是要求由公司出资,请审计员依法针对与设立公司或执行公司事务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
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有一项特别的权利,就是强制收购或购回股票权。单独或合计持股超过95%股份的股东享有强制收购股票权(《商业公司法典》第418条)。相应地,在这样的情况下,少数股东可以要求强制购回他们的股票(《商业公司法典》第418条)。在非上市公司中股东也有相似的权利,需要单独或合计持股超过90%的股份。
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股份公司的股东也享有股东代诉权。
股东有权按照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的决议,分得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股利权)。股利的分配与股东所持股份成正比。优先股先于普通股获得优先股息,但最多不超过普通股息的150%。其中“沉默股”是一种特殊的优先股,持有该种股票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但是在利润分配上没有限制。
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股份公司的股东同样享有优先认购权以及剩余资产分配权。
股份公司的董事由监事会任命及罢免(《商业公司法典》第368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由一位或多位成员组成,成员的数量应该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董事的任期不应超过5年,但是可以连任。董事的职务在任期届满,以及董事辞职、死亡、被罢免时结束。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有权罢免董事。这两个机构也有权暂停董事的工作。董事的姓名应该登记在国家法院登记处。
董事会职权推定原则是指,在与其他机构的职权以及法律和公司章程不发生冲突时,董事会是执行所有事务的唯一机构。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不能在执行公司事务的问题上对董事会发出有约束力的指令。多人董事会在执行公司事务时适用《商业公司法典》第371条,也就是董事会的集体原则。如果所有董事都收到了会议通知,那么董事会的决议可以被采纳。以公司的名义作出意思表示,需要两位董事或一位董事和全权代理人一起完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公司法典》第373条)。如果法律规定公司完成某一行为还需要其他机构的同意,那么未经该机构同意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在董事和公司订立合同以及发生争议时,由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命的代理人代表公司一方。
董事会成员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商业公司法典》第380条),且董事会成员有义务拒绝参加存在利益冲突的事务(《商业公司法典》第377条)。
监事会是股份公司中的法定必设机构。在非上市公司中,至少由3名成员组成;在上市公司中,则至少有5名。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任命和罢免。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股份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也不可身兼他职。
选举监事会的特别方式是集中选举。这是一项少数股东权。由单独或合计持有超过20%股份的股东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目的是集中选举监事会成员。在股东大会上,股东享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持股数乘以待选人数之积,且可以集中使用。以这样的方式,少数股东可以推选自己的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对公司所有领域的事务进行长期的监察。监事会的职责包括:评估董事会对上一会计年度所作的公司经营和财务报告,检查这些报告与公司账目、文件以及与事实状态的相符性,以及检查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为了履行义务,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所有的文件,要求董事会和与报告有关的工作人员作出解释,以及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审计。在公司董事被罢免、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能时,监事会可以派出代表,暂时接替该董事的工作,但不超过3个月。
监事会按照集体原则行事。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指定个别监事会成员完成特定的监察工作。如果是以集中方式选举的监事会,那么少数股东团可以授权由自己选择的监事会成员进行单独的监察工作。
审计委员会是上市公司的法定机构。但是在监事会成员不多于5人的上市公司中,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可以由监事会完成。审计委员会由监事会在自己的成员中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由至少3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成员应保持独立性,且拥有在财务和审计方面的专业资格。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监督制定财务报告的过程,检查内部监察系统、内部审计、风险管理、财务审计的有效性,检查审计员以及检查财务报告主体的独立性。
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变更公司章程,转让或出租公司的经济实体,购买或出售不动产,对公司损失索赔,强制收购股票,改变经营范围,发行债券,与董事、全权代理人、清算人、监事会成员订立贷款、借款、保证或其他类似的合同。定期股东大会的职权还包括:审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报告,决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以及审批公司机构的报告《商业公司法典》第393条到第395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股份超过50%的股东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股超过5%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如果董事会无视该请求,则可以向登记法院提出申请。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是提前三个月在《法院与经济公报(MSiG)》中通告。如果公司的所有股票都是记名的,那么可以在召开股东大会的至少两周前通过快递的方式向股东发送挂号信或包裹来通知。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只要股东在之前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并给出了接收通知的地址。上市公司通过在网页上发布通告来召开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允许通过电子通信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这使得不能亲自前往会议地点的股东能够在会议中发言并行使表决权(通讯表决)。
股东大会的效力与所持股份的多少无关,但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表决适用多数票原则。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公司权力机构的成员以及股东有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