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典》第102条到第124条对两合公司作出了规定。在规定两合公司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适用规定无限公司的法律。两合公司的特点是合伙人以不同的身份加入公司。两合公司是人合公司的一种,其中至少有一位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另外至少有一位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合伙人之间的区别也体现在权责范围上。普通合伙人作为主动投资者,对公司直接享有经营控制权,享有管理和代表公司的权利。而有限合伙人则是所谓的“被动投资者”,其在公司中的权责是有限的。普通合伙人的地位相当于无限公司中合伙人的地位。
成立两合公司必须以公证书的形式订立公司设立合同,并在国家法院登记处进行登记。也可以在信息通信系统中使用规范性合同注册。两合公司的商号应该包括一位或多位普通合伙人的姓氏,并标明“两合公司”的字样。在公司的运营中运行使用缩写“sp. k.”(两合公司)。在普通合伙人是法人的情况下,该两合公司的商号应该包含法人公司的全称,并标明“两合公司”的字样。在两合公司的商号中加入有限合伙人姓氏意味着该有限合伙人在第三方面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执行公司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属于普通合伙人。应该适用规定无限公司的法律。有限合伙人仅有权对超过普通管理的行为表示同意,但公司设立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每一位普通合伙人可以在所有的司法行为和非司法行为中独立代表公司。在合同或终审判决的效力下,普通合伙人的代表权可以被剥夺。有限合伙人只能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商业公司法典》第118条)。由于公司是由一位或多位普通合伙人管理,所以他们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
两合公司以其所有资产以及其他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同公司以及其他合伙人一起,对两合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人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责任限额承担有限责任。责任限额是用货币表示的价值,它是有限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上限。每一位有限合伙人的责任限额在公司设立合同里是单独表示的,并记录在国家法院登记处的登记文件里。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将使其责任降低为出资额。如果有限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等于其责任限额,该有限合伙人则被免除责任。如果实际出资额少于责任限额,那么有限合伙人的责任限度为实际出资额和责任限额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