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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公司

《商业公司法典》第86条到第101条对合伙公司作出了规定。合伙公司是合伙人为了从事独立职业而以自身名义成立的人员组合公司。合伙公司的特点是合伙人的主体范围有限,也就是说,只有从事独立职业的自然人能够设立合伙公司。另外,在合伙公司中,公司管理模式的选择也是合伙公司一个重要的特点。法律特别规定了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因为合伙人不对由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合伙公司的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适用规定无限公司的法律。

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可以是:律师、药剂师、建筑师、审计员、保险经纪人、税务咨询师、投资咨询师、建筑工程师、会计、医生、牙医、兽医、证券经纪人、公证员、护士、助产士、法律咨询师、专利代理人、估价师和宣誓翻译。除了《商业公司法典》第88条所提及的职业符合特别法,如《心理专家和心理专家工会法》,规定的人也可以设立合伙公司。合伙公司成立的目标可以是从事一个及以上的独立职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合伙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设立合同,否则无效,并且需要在国家法院登记处完成商主体的登记。合伙公司的商号应该包含至少一位合伙人的姓氏,并标明“合伙人”“合伙人们”或者“合伙公司”的字样。商号同样也应该包括对该公司所从事业务的描述。在经营过程中允许使用缩写“sp. p.”(合伙公司)。在登记处注册公司时,应该附上有资格以合伙公司形式从事独立职业的证明文件。不能在网上注册合伙公司。

根据《商业公司法典》第95条第1节的规定,合伙人不对其他合伙人在从事独立职业过程中造成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雇员在其他合伙人领导下提供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服务时,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对公司造成债务,合伙人也不对此负责。合伙公司本身以及实施行为的合伙人对在从事独立职业过程中造成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里一位或多位合伙人可以扩大自己的责任范围,也就是合伙人同意对其他合伙人在从事独立职业过程中造成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商业公司法典》第95条第2节)。该合伙人对扩大自己责任范围的同意需要在公司设立合同中表示,另外还需要在国家法院登记处的商主体登记处登记该事项。但是每一位合伙人对不是由从事独立职业产生的公司债务,以个人资产和其他合伙人以及公司一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合伙公司中可以出现两种管理公司的模式:由合伙人直接管理或者由合伙人表决任命的公司董事会管理。如果管理公司事务和代表权直接归属于合伙人,则应该适用规定无限公司的法律。如果是任命董事会,则应该适用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律。如果要将管理公司事务和代表公司的权利委托给董事会,则需要在公司设立合同中约定。董事可以是合伙人也可以是公司以外的人。

在合伙人丧失从事独立职业的资格时,最晚应该在其失去资格那一会计年度的年底退出公司。如果合伙人没有宣布退出,则推定他在失去资格的那一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已经退出公司。当公司只剩下一位合伙人,或只有一位合伙人拥有从事独立职业的资格时,公司在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的一年后自动解散。 NHnhmNzpvWXT0bMPmpTOqu7K5GxlfSLEmmoimXIUMoE+vFUiO1Z8yTwnUXN4nP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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